某玻璃制品厂复议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23-08-08 10:04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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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45号

申请人:某玻璃制品厂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西政强拆字[2021]第9号,以下简称《强拆决定》)不服,于2021年11月25日以当面申请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原房屋是申请人三十年前所建,由于年久失修,房东坍塌,已无法正常使用,故申请人仅在原房屋基础上对房顶进行了修缮和翻新,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调查,位于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村北所建设的约700平方米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案涉建筑”)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属于“乡村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就案涉建筑所作的《强拆决定》,系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于辛庄村西建设项目请求规划审批情况认定的函》(西政发【2021】60号),2021年8月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分局”)作出《关于于辛庄村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自(通)审批函字【2021】83号,以下简称《规划函》),称案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京通西政限拆字【2021】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向送达京通西政拆催字【2021】第15号《催告书》。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强拆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关于于辛庄村西建设项目请求规划审批情况认定的函》、《规划函》;

3、《限拆决定》及送达回证;

4、《强拆决定》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强拆决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行为,具有查处并作出《强拆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向规自分局发函确认了案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亦对于贵新进行了调查询问,但并未对土地来源、涉案建筑的具体建设和使用情况等进一步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案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使用权人均载明为北京某玻璃制品厂,而被申请人径行认定于贵新为违法建设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被申请人在作出《强拆决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履行立案、现场勘验、调查等行政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西政强拆字[2021]第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