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三人复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日期:2023-08-08 10:1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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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61号

申请人:张某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关于查处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进行核查,于2021年12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汇天公司数据技术研发中心6号楼(以下简称“6号楼”)复式公寓存在还是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规【通】检字0105号)(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请求对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公司”)所建设的6号楼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进行核实。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编号:信2021-71《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上述答复书未根据查处申请的具体请求核查事实,依然使用“涉嫌”的不确定词语,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请求查处汇天公司数据技术研发中心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6号楼复式公寓的违法行为。经核实,汇天公司建设的数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已于2013年7月11日取得《规划许可证》。2016年7月21日,案涉的6号楼也已取得2016规(通)竣字0082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其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又对案涉的6号楼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该栋楼房部分区域目前正在安装数据计算、存储设备,但现场并未发现复式公寓建筑结构。经现场了解,汇天公司有关人员承认曾将6号楼改造为复式公寓并对外租赁,后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以下简称“区住建委”)要求该公司对此行为进行整改。汇天公司按照区住建委要求,已将6号楼复式公寓室内分割及装修部分拆除。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首先,《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答复意见书》仅是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客观陈述,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同时,申请人与汇天公司的建设工程许可文件不具有利害关系。

其次,《答复意见书》系针对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履责答复告知,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该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6号楼已获得《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验(验收)意见》。且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复式公寓建筑结构,结合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并无数据技术研发中心的科研楼不能安装数据计算、存储设备的禁止性规定,故6号楼无需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文件。

第三,《答复意见书》系针对申请人的履责申请,作出的履责答复告知。虽因文书套用格式出现失误,在文末告知了申请人信访救济途径,属于工作失误,但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救济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案涉6号楼属于汇天公司所建设的数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11日取得《规划许可证》。2014年,申请人与汇天公司签订《国际健康港租赁合同》,分别承租了该楼10层1030、1040号房屋。2016年7月21日,经汇天公司申请,该项目通过规划核验,6号楼取得《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后因6号楼存在私自改建、涉嫌改变规划等情形,区住建委责令汇天公司进行整改。汇天公司收到整改文件后已按照要求对6号楼进行了整改,拆除了原来建设的室内分割设施及隔断。

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请求查处汇天公司数据技术研发中心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6号楼复式公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汇天公司所建设的6号楼工程,已于2013年7月取得《规划许可证》。2016年7月,经其申请,通过规划核验,取得《规划核验(验收)意见》。二、经现场核查,该栋楼房部分区域目前正在安装数据计算、存储设备,现场并未发现复式公寓建筑结构。汇天公司有关人员现场承认曾将6号楼改造为复式公寓并对外租赁,后根据区住建委要求进行了整改,此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区住建委《关于<调查函>的复函》内容能够互相印证。鉴于以上情况,虽然6号楼改造为复式公寓的行为,确曾涉嫌改变规划用途。但该公司按照区住建委要求,已将前述复式公寓室内分割及装修部分拆除。三、被申请人并未向汇天公司核发过许可其将6号楼改造为复式公寓的规划许可文件,汇天公司将6号楼改造为复式公寓的行为曾涉嫌构成无证违法建设。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前述违法建设行为应属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工作职责。另,结合汇天公司已将复式公寓室内分割及装修部分拆除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汇天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是否存在已超出追诉时效问题,查处申请人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咨询。四、结合目前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数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科研楼不能安装数据计算、存储设备的禁止性规定及有关政策的实际情况,6号楼相关工程无需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文件。

另查,汇天公司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三申请人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国际健康港租赁合同》。区法院于2021年9月分别作出(2021)京0112民初9471号、(2021)京0112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解除了《国际健康港租赁合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来访事项登记单》;

2.《关于查处汇天网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申请书》及举报材料;

3.编号:信2021-71《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6.《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规(通)建字0105号)及附图;

8.《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2016规(通)竣字0082号);

9.《关于<调查函>的复函》;

10.(2021)京0112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

11.(2021)京0112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书》;

12.现场照片;

13.编号:信2021-71《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违反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受理举报人的举报申请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其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对汇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到涉案项目已于2013年7月11日取得《规划许可证》,2016年7月通过规划核验。涉案项目(包括6号楼在内)曾存在私自改建的情形,汇天公司已按照区住建委的要求,对6号楼进行拆除整改。区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多次前往6号楼现场勘察,6号楼的每一楼层均无明显隔断设施,未发现复式公寓建筑结构,与被申请人现场核实情况一致。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核实情况,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义务,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前履行了法定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以信访答复意见书形式对案涉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确属不当,但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信访答复形式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