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日期:2023-08-08 10:1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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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7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告《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东田阳村张某某承包的东田阳村东土地的承包合同、土地及地上物腾退测绘图、评估报告、清登底档、腾退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各项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发放记录等档案材料。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以张某某不同意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马驹桥镇东田阳村村民张某某承包的东田阳村东土地的承包合同、土地及地上物腾退测绘图、评估报告、清登底档、腾退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各项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发放记录等档案材料。经核实,上述信息涉及张某某隐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征《征求第三方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向张某某征求意见,张某某于次日反馈意见称:因泄露整体本人信息,不同意公开。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马驹桥镇东田阳村村民张某某承包的东田阳村东土地的承包合同、土地及地上物腾退测绘图、评估报告、清登底档、腾退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各项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发放记录等档案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作出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回《登记回执》,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后经向镇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张某某的隐私,故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意见书》征求张某某意见,2021年10月27日张某某反馈意见认为因泄露整体个人信息,不同意公开。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并于当日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回《登记回执》及邮寄凭证;

3.《马驹桥接受重要事项审批表》;

4.《关于刘某提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说明》;

5.《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集体产业用地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

6.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征《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及邮寄凭证;

7.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告《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履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之前,首先应对相关信息的性质进行必要判断,即对于相应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及是否能够进行区分处理进行必要先行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在作出《告知书》前履行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意见之前,先行判断了相应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的原因和内容,以及相应的信息内容是否能够进行区分处理,在此情况下便启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其履责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要求不相符。故《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马政信息(2021)第12号-告《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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