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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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住建委发〔2023〕43号)

各乡镇、街道,各房屋管理单位,各物业服务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通州区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行为,加强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02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人防发〔202273号)、《落实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地下空间从事餐饮商业性经营实施细则》(京商生活字〔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住建系统普通地下室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备案主体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主体应为同一普通地下室的同一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使用人具体实施备案申报。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最小单元为同一产权登记证明或同一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区域。

三、备案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地下室大于300平方米的普通地下室及小于300(含)平方米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要包括:

(一)居住宿舍、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二)商场: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三)餐饮服务:饭店、酒家、餐厅、单位食堂等;

(四)娱乐: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舞厅、厅、音乐茶座、游戏游艺厅、棋牌室、俱乐部轰趴馆、密室逃脱、真人CS、剧本杀等;

(五)办公:企业办公、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文化体育:电影院、剧场、图书馆、阅览室、文化教育培训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等;

(七)车库: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八)仓储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快递中转场所等。

使用人需对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京政办发〔2022〕5号)和《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2022年版)》(京人防发〔2022〕72号)进行自查,备案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和《负面清单》予以审查

四、备案材料

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

(二)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三)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五)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未进行结构改造的不用提交);

(六)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单位(人)承诺书;

(七)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等);

(八)所有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委托证明或所有权人与备案使用人双方的租赁合同;

(九)已到期的登记备案证明(续期备案需要提交);

(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续期备案需要提交)

(十一)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续期备案需要提交)。

(以上材料除《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单位(人)承诺书》、《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授权委托书》外均需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五、备案程序

备案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备案。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备案人可以申请对使用备案进行延期。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在2024年9月30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备案人或使用人应当提前30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延期或变更备案。

六、地下车库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管理,按照市“应备尽备”要求,对于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的地下车库(包括居住区内出租给业主或其他人解决居住停车需求以及非居住区向社会开放收费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使用前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对地下车库的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普通地下室日常维护工作。

七、从事餐饮商业性经营的普通地下室备案

北京城市副中心禁止新增使用地下空间从事餐饮商业性经营,房屋规划用途为“餐饮服务”除外;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并符合餐饮用房相关规定的除外。

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服务、商业配套等)的地下空间从事餐饮商业性经营,需增设厨房、燃气管道等,不增加建筑规模、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内部改造工程。

北京城市副中心现有地下空间存量餐饮项目更换经营主体,未新增使用空间的,不视为新增项目。

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的设计责任)编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于符合施工图审查(或备案抽查)规定的建设工程,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将施工图上传至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申请开展审查或存档备查。

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八、禁止行为

  普通地下室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

(二)擅自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用于居住;

(三)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主体结构;

(四)向普通地下室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五)擅自拆除、损坏、损毁、停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切断消防电源、水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名的不合规格的漏电保护装置;

(九)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十)在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一)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大于660瓦的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十二)拉设临时线路;

(十三)利用楼梯间和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十四)在车库及通道内堆放杂物,搭建建筑,占用防火间距;

(十五)改变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十六)设置上下床。

九、术语含义

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普通地下室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

所有权人指对普通地下室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托管理人指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

安全使用责任人指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

使用人指地下空间实际使用人或单位。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不包括单位食堂,即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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