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通州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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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住建委发〔2023〕57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通州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通州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129

附件:

通州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023年修订)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通州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快速响应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北京市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在对《通州区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2018年修订)》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通州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住建系统的应急工作。对因沙尘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通州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绿色施工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空气重污染期间应急响应工作;工程管理科、房屋建筑市场事务中心为成员科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科。

(一)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科室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领导小组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接收和传达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和解除的指令;

5.组织拟订(修订)区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6.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工程管理科职责

1.按照施工工地绩效评级指标(“绿牌”工地相关管理规定),对住建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绩效评级,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

2.配合市级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报请市级部门核准后及时报送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督促我区房建、市政施工工地按照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落实响应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房屋建筑市场事务中心职责

1.配合市住建委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绩效核查工作;

2.督促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通州区混凝土搅拌站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督促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四、预警信息接收和传达

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所监管的各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传达预警信息,要求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按照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应急措施;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指令后,向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传达预警解除信息。同时,督促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合理安排生产,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项措施”及混凝土搅拌站的环境治理工作。

预警响应

(一)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二)指挥调度

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并及时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预警后,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并提前对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开展预警措施响应准备检查;加强在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情况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要求立即整改并移送至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相关领导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开展检查。

(三)响应措施

1.黄色预警(三级响应)

1)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②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绿牌”工地相关管理规定),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注:空气重污染期间,仅“绿牌”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除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

②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橙色预警(二级响应)

1)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②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绿牌”工地相关管理规定),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和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注:空气重污染期间,仅“绿牌”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除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绿牌”工地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但可以使用符合各项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除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

②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③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同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3.红色预警(一级响应)

1)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②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绿牌”工地相关管理规定),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和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注:空气重污染期间,仅“绿牌”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除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绿牌”工地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但可以使用符合各项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

②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③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同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四)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区两级要求报送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

、组织保障

(一)配套措施保障

制定并更新清单。实施清单化应急管理,组织制定住建系统施工工地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重大活动的保障清单,并定期更新,及时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在执行国家有关绩效评(分)级文件的同时,会同(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绩效评(分)级要求,组织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开展绩效评(分)级工作;绩效评(分)级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对于不满足绩效评级要求的,应及时予以降级。同时,督促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督促施工工地按照预警分级及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二)强化应急值守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后及时传达部署,确保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成员科室保持备班备勤,应急视频系统要保持在线状态,保证在有需要时,市区两级能按时接通,及时开展会商;橙色预警时,成员科室要在日常值守的基础上,加强在岗值守力量;红色预警时,成员科室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加强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工程管理科、房屋建筑市场事务中心分别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住建系统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相关信息的汇总,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上报相关单位。

(三)严格执法检查

相关部门加强预警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夜间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职责进行处理

(四)加强公众监督

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时受理公众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的举报线索。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制定和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二)预案实施

本《应急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州区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2018年修订)》(通住建委发〔20189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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