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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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事业发〔202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力度,吸引和培养更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来城市副中心创新创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

          管理委员会

                              20231229

北京市通州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加快推进,为加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筑巢引凤 聚集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吸引和培养适合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州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协调沟通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通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职责

第三条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通州区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博士后遴选招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

(四)成立由人事、科研、财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协调机构,安排单位相关领导主管,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五)负责博士后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工作,包括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惩、奖励资助申报、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等;

(六)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等日常服务工作;

(七)配合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开展其它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四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设站单位不得招收本单位在职员工进站。

第五条设站单位应按以下程序招收博士后人员:

(一)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与流动站联合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课题,确定双方博士后合作导师,其中设站单位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可通过导师推荐、社会招聘等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采取考核、考试或答辩等形式,对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开展进站评审,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博士进站;

(三)设站单位、流动站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四)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到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注册个人信息,提交网上申请;

(五)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博士毕业6个月内暂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需将博士毕业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备案、网上审核。

通过国(境)外、中外合作办学形式获得博士学位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管理

第七条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的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

合同(协议)应从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进站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八条设站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后办理落户、档案转移、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博士后人员(除在职、定向委培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关系转入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负责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管理。

在职、定向委培以及未将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工资、社保)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进出站不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以退站并办理退站手续: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九)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北京市和通州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根据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累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即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博士后工作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为每个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一次性20万元建站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为经批准进站开展课题研究的博士后每人提供一次性10万元的科研经费;在站期间每月提供2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生活补贴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纳税后按时拨付给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应用研究,对在站期间获得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提供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资金;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者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博士后,提供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对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科研项目转化应用成果突出、继续留在通州区创新创业且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提供一次性10万元的安家补贴,若在通州区工作不满5年,应退还相应年限补贴。

建站专项资助和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站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专家、教授指导科研活动需支付的费用;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所支出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博士后人员交通补贴和组织交流活动等支出;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其他博士后工作所需支出。

 第六章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通州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6个月内无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或在全国博管办注销的,应退回已拨付资助经费中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设站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所获得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与核算,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最佳效益。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信用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11),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绩效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通州区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以享受本办法中博士后工作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通州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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