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24-01-25 10:15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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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2〕2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宋限拆字[2021]第075号,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不服,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限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通过被申请人招商引资合法承租土地,并于2003年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乡村建设,属于乡村违法建设。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案涉建筑属于乡村违法建设并进行查处,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于2003年7月28日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书》,约定将宋庄镇小堡村佰富苑工业区28亩土地归申请人使用50年,并由申请人自行出资建厂房。2019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申请人所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建筑)进行拍照,并于涉案建筑处张贴《谈话通知书》,通知涉案建筑所有权人进行谈话。201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对涉案建筑产权、建设时间、建设情况、审批等进行询问。2019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小堡村东北侧程某某无批示建设的认定申请函》,2019年5月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关于程某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通执函[2019]第074号),认定位于宋庄镇小堡村东北侧程某某所建的砖混彩钢结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1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拆决定》,认定程某某在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东北侧所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初步测量为1700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自行拆除,逾期将实施强制拆除。另查,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

2、《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

3、《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小堡村东北侧程某某无批示建设的认定申请函》、《关于程某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通执函[2019]第074号);

4、《限拆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行为,具有查处并作出《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房屋的建造时间、建造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限拆通知》之前,行政机关有义务进行调查、勘验、制作笔录、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基本程序。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拆通知》之前比照正当程序原则完全履行了上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虽该《限拆决定》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宋限拆字[2021]第075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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