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复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投诉举报案

日期:2024-01-25 10:26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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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2〕138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西集镇辛集村举报事项告知书》(编号:信举2022-21,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年6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要求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6日和30日,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辛集村委会在辛集村耕地上对原有渔池回填垃圾,破坏耕地等情况。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该答复违背事实,对回填垃圾的事不调查、不勘察,没有调查结果,因此要求撤销《告知书》,并重新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有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告知书》的职权。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联合西集镇政府、辛集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涉案地块进行调查及现场核查,鱼池地块内原有鱼池南侧已大部分填埋,鱼池北侧未填埋并保持原状。填埋部分及周边土地平整,地表未发现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情况。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该地块填埋垃圾、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破坏耕地的情况。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现场核实,目前鱼池地块已经恢复种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当,且《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与《告知书》并无利害关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3月30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举报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及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在辛集村耕地上回填垃圾,破坏耕地。被申请人分别于3月28日、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规划和自然资源举报事项告知单》(编号:信举2022-21)受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线索指向地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东南、运河南岸,土地权属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经济合作社,整体由北京聚豪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租,面积约525亩,申请人举报所反映的填埋垃圾位置位于涉案地块东北侧,经与辛集村村委会核实,该地块为老鱼坑(以下简称“鱼池地块”),约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面积约100亩。被申请人通过对涉案地块现场核查及调取涉案地块近年的卫星影像资料调查核实,鱼池地块内原有鱼池南侧已大部分填埋,鱼池北侧未填埋并保持原状,填埋部分及周边土地平整,地表未发现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地块情况及暂未发现该地块填埋垃圾、破坏耕地的情况,并于2022年5月12日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3月30日分别邮寄的两份《举报信》;

2、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4月12日分别作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举报事项告知单》(编号:信举2022-21)及送达回执;

3、现场照片;

4、西集镇辛集村村委会书记询问笔录;

5、《告知书》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满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西集镇人民政府及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存在回填垃圾和破坏耕地行为,其有权进行举报,但并不当然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并非其举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与其举报的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且《告知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