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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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4〕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研发机构根据国家战略需要、高质量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按照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300万元。
(二)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对培育库中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10万元。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清单的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20万元。
(三)吸引创新平台集聚。对新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500万元。对新增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智能建造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一)支持开展科技研发。对数字经济、先进制造、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研发项目及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医药健康等城市建设与民生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最高支持300万元。
(二)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以场景驱动技术创新为引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部门派单、场景大赛等方式,为企业适配场景,鼓励企业将新技术、新产品落地验证或示范应用。根据场景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给予示范推广支持。根据场景技术的创新性,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根据产出绩效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500万元。
(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全区年度累计成交额前10名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支持,每年总额最高支持100万元。
以上支持政策中如有特别重大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促进孵化延链。支持领军企业等主体建设产业孵化平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进程,对现有的产业孵化平台,根据成效,采取后补助方式,连续三年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新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孵化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强化共性技术服务。面向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需求,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提供研发、测试等专业服务,根据成效,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新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共性技术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培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对营收保持一定速度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收入增量,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500万元。本区新增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支持20万元。
第六条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一)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对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进行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20个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通过项目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
(二)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快速成长。对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进行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50名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通过项目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区科委负责受理后补助事项的申报及审核等工作,负责事前直接补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资金支持单位须予以配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科委有权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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