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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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财国库文〔2024〕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级预算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通财国库文〔202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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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205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科学规范,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突出重点原则,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三)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四)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

(二)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三)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六条承接主体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九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应遵照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原则。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各部门要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部门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开展需求调研,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

(一)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

(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场中存在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能够达到预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

第十三条测算方法。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利润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分行业、分领域服务项目支出标准或定额,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目录编码、承接主体性质、预算金额等内容予以明示,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现行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批复。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后,各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合规、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节约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有自办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转为自办项目时,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购买主体应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预算。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中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权利义务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与购买主体的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可根据购买主体的要求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承接主体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督促部门改进管理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三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购买主体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实施项目的规范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监督,并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通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通财国库文〔202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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