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日期:2024-01-11 14:21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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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的,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不同,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写明请求变更的具体内容);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无效等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申请人可以表述支持自己复议请求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还需要表述知道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时间和途径;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人需要表述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有何证据材料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登记设立文件复印件。

四、盖有单位公章和日期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需提交: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日期,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权限可以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代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代为举证;代为表明意见;代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代为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

(二)以公民身份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的,需提交法律服务所指派函(或介绍信)原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证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的材料。

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

(一)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八、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证明原件。

九、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其他组织共同推选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需提交其他成员共同出具的推选证明原件。

十、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十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二、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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