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要求撤销某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日期:2024-06-19 10:09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焦某要求撤销某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案件情况

2002年8月20日,焦某与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约定将某镇某村南3.5亩荒地中的330平方米给焦某使用,使用期为50年。后焦某在该处建造房屋。某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在焦某房屋处张贴《通知》,告知其所在地块在某镇腾退范围内,在2020年4月27日前自行搬离,并与属地村委会签署腾退协议,如逾期未签署协议,将不再发放腾退费且拆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焦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撤销的《通知》系某镇政府基于焦某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后告知两平等民事主体达成腾退协议之行为,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房屋尚未腾退,该《通知》对其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后焦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复议机关实体复议其请求内容,责令某镇人民政府撤销《通知》。

二、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三、分析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七个条件,即(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告知焦某房屋所在地块属于某镇政府腾退范围内,近期将由镇政府实施腾退拆除,对焦某搬离自己建造的房屋设定了期限,并要求其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协议,并告知逾期未签署协议的不利后果,即将不再向其发放腾退费且拆除费用也由其承担。该《通知》明显对焦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其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七个申请条件,则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其中关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认定上,应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的《通知》对焦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焦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故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