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职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某等八人复议某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案件情况
2021年4月23日,刘某某等人以邮寄方式向区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某镇政府、某村选委会为对象,反映关于某村选举违法的5项问题,并要求作出书面处理答复。区政府收到申请后通过信访形式转办至某镇选举办,某镇选举办经调查后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关于刘某某反映某镇某村选举相关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021年9月,刘某某等八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二、审理结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法定期限内对刘某某等八人提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分析意见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三)伪造选举文件,涂改、伪造、毁坏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的;(四)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五)对控告、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六)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七)其他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乡、民族乡、镇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后,宣布当选无效。区政府具有对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以某镇政府、某村选委会为对象,要求区政府调查处理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要求书面告知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区政府虽然将该事项转至某镇选举办,但没有直接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对某镇选举办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认定,故存在未充分、实质性地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案例点评】
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且行政机关履责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根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区政府具有调查处理关于村民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职责。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既可以直接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也可以通过“转办”的形式,由下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承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但需区政府应当对下级单位调查处理的结果进行实质性的认定、核实或处理,否则构成未充分、实质性地履行法定职责。
【法条链接】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