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要求撤销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日期:2024-12-09 10:28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畴

  ——赵某要求撤销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一、案件情况

赵某住北京市某区X小区XX号楼。赵某2021年4月15日向某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2015年XX号楼进行整体加固的设计、审批、报备图纸。2021年4月20日某街道办事处做出回执登记【某街道公开(2021)第2号-回)】,并于同年4月22日做出《告知书》【某街道公开(2021)第2号-告】,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以现场查阅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赵某对该《告知书》不服,并于2021年5月24日以当面申请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后经复议,该告知书被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政复字(2021)第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3号《复议决定》)维持。

二、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某街道公开(2021)第2号-告)。

三、分析意见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其义务在于对其制作或者获取的现存信息进行公开,但是对于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不负有审查义务,申请人对该内容提出质疑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案例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规定,政府信息应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其义务在于对其制作或者获取的现存信息依法公开,但是对于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不负有审查义务。本案中,赵某所要求公开的2015年XX号楼进行整体加固的设计、审批、报备图纸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对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不负有审查义务,故在被申请人已依法公开信息后,申请人仍对公开内容质疑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据此,郭某提出要求撤销《告知书》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