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日期:2024-04-17 15:1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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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3〕100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漷县镇(2023)第3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2月3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依法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证据充分。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7.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8.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树木及青苗的评估资质;9.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腾退地上物补偿款的详细评估报告。(具体明细树木的数量、种类、评估的依据)注:申请人是北运河(通州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被征地拆迁人之一,但申请人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也未获得任何拆迁征地补偿款。控告人发现北京榆林小镇房车营地管理有限公司及宣某某同他人在上述征迁过程中有抢栽树等行径,并存在利用虚假评估骗取国家巨额补偿款,还存在行贿受贿等问题,故请求公开上述。希望依法公开,申请人保留控告、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当日,被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作出漷县镇(2023第36号-回《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告知将于2023年11月17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确认申请公开内容。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向宣某某征询其要求公开“1、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2、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腾退地上物补偿款的详细评估报告。(具体明细树木的数量、种类、评估的依据)”的意见。2023年11月7日,宣某某不同意公开上述相关内容。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1、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与2021年8月1日申请的政府信息中第4项一致,属于重复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重复申请;申请获取的“2、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树木及青苗的评估资质”并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便民原则,提供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评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申请获取的“3、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腾退地上物补偿款的详细评估报告。(具体明细树木的数量、种类、评估的依据)”涉及第三方宣某某个人隐私信息,经征询第三方意见,其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通漷公开[2021]答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依法公开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通州段与被腾退人宣某某(北京榆林小镇房车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开申请表》;

2.《登记回执》;

3.录音;

4.漷县镇(2023)第36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5.《情况说明》;

6.《告知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邮单;

7.《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确认,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与宣某某所签补偿协议。经被申请人查询,发现已于2021年8月10日的《答复书》中作出过相应答复,被申请人认为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2、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树木及青苗的评估资质”,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其制作的信息,故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评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其义务在于对其制作或者获取的现存信息进行公开,对于申请人以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没有树木及青苗评估资质为由,要求撤销《告知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3、依法公开北运河(漷县段)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经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腾退地上物补偿款的详细评估报告。(具体明细树木的数量、种类、评估的依据)”,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确认,为向宣某某补偿的5000多万,经被申请人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该《告知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收到《公开申请表》当日作出《登记回执》,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年11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漷县镇(2023)第3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漷县镇(2023)第3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