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演艺新空间评审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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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文旅发〔20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通州区演艺新空间的优质发展,激发演出市场活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演艺新空间评审认定及扶持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3日

北京市通州区演艺新空间评审认定及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助力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和“演艺之都”建设,加快构建副中心演艺集聚区,优化提升全区各类演出设施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演艺产业集聚,持续扩大“运河有戏”品牌效应,根据《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北京市推进“大戏看北京”工作方案(36条)》《北京市建设“演艺之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演艺新空间是指以演艺为主营业务的多业态融合、多功能协同的新型演出场所,具备舞台艺术现场表演空间,可容纳观众,能开展营业性演出。包括:

1.多功能小型营业性剧场;

2.在相关建筑开办的室内演出场所,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宾馆饭店、民宿、咖啡厅、茶楼、已改造的老旧厂房、书店等;

3.在相关建筑开办的室外演出场所,包括产业园区、文化街区、艺术聚集区、公园、景区、游乐园等;

4.在交通载体(移动或静止状态)内设立的演出场所,包括火车、巴士、游船等。

第二部分 运营条件

第三条演艺新空间经营主体应为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在演艺新空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后方可对外售票,不得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非规定项目。

第五条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场次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30场,达到50场择优推荐市级演艺新空间。

第六条演艺新空间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设立在合法建筑或规划区域内,其基础设施建设需与经营发展需求相匹配。在空间设计、内部装修等方面应满足所运营演出活动表演空间与观演空间的实际需求。

第三部分 服务标准

第七条演艺新空间应组建一支结构完善、职责分明的管理服务团队,确保高效运营和全方位服务。根据工作内容建立行政管理、运营服务、设备设施维护及安全与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演出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责任制度的严格落实,为观众提供安心、舒适的观赏体验。

第八条演艺新空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防疫规定,确保干净整洁有序。

第九条 演艺新空间应建立台账制度,配备高质量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全面、真实地记录服务管理过程及舞台演出情况,定期上报业务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按要求做好留存备查工作。

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

第十条演艺新空间的舞台搭建、舞美设施配置、演出设备安装及电气设施使用等方面均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规范标准,特别是核心设备,如机械装置、灯光系统、音响设备等。

第十一条演艺新空间的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定期组织专业检验与维修工作,及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器材始终保持最佳状态。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记录,以便追踪与评估消防安全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演艺新空间应具备安全疏散通道,无杂物堆积,保证出入畅通。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方位指引,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人员迅速、准确地找到安全出口。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风险识别、自查自纠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提高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保障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演艺新空间应对在本空间内举办的演出活动严格进行内容审核,确保演出作品主题鲜明、积极健康,演出内容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传递正面能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五部分 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演艺新空间致力于推动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积极倡导在演艺领域的全面革新。鼓励在多样化场景布置、剧目创意制作、新颖表演手法、观演互动模式、沉浸式演出体验、空间内容丰富化以及跨界消费业态等方面不断探索与突破,旨在打造一批具有创新引领力和先行示范效应的文化品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发挥文化赋能活力通州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推进演艺行业数字化转型,将台湖演艺小镇与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建设试点融合,探索形成演艺领域数字化转型路径。

第十六条鼓励文化演艺机构努力打造多样化、高水平的驻场演出,创作排演多样式、多题材、多互动的原创作品,增强演出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时代性,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

第十七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深入挖掘运河千年文化以及以通州古城、路县故城、张家湾古城、县古、永乐店古城为代表的古城历史文化,讲好“五座古城”与“一座新城”故事。积极探索文旅商体演多业态深度融合,创新合作模式,拓宽演艺产业的影响力边界,扩大演艺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鼓励演艺新空间与各类院校、研究机构、院团协会加强合作,通过产学研的融合,促进演艺新空间在内容创新、人才培养、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内涵建设与全面提升。

第六部分 扶持奖励

第十九条 已被我区认定授牌的演艺新空间,可申报扶持资金奖励,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机制,细化评审标准,明确评审要求,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经评审入围的演艺新空间,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定程序,评定结果对外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及资金预算情况,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演艺空间一定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深入贯彻《台湖演艺小镇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鼓励打造台湖演艺空间集聚区,优先扶持台湖地区演艺新空间建设。

第七部分

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成立通州区演艺新空间认定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市规划自然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消防救援局组成。区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北京市通州区演艺新空间的评定工作,“运河有戏”演出联盟负责授牌。申请单位需按要求填报《北京市通州区“演艺新空间”申请表》和提交规定材料,具体申报流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发挥行业监督作用,对区级演艺新空间运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督考量;挂牌的区级演艺新空间如出现不符合运营标准的情形,区文化和旅游局核查后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运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所有,并根据试行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通州区“演艺新空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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