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京教计〔200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我区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区教委决定开展2020年我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同时,由于我区民办学校持有的办学许可证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需要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为了提高效率,方便基层学校,民办学校换证工作与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工作一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目的意义
在民办学校中开展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工作,有利于加强民办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总体发展情况,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政策和规范管理措施,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及换证工作的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过办学许可且未办理终止手续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均列为参加本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及换证的范围。
三、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及换证工作实施程序
2020年度报告及换证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准备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至2021年1月10日)
各民办学校要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学校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总结。
各民办学校要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并结合此次财务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规范账目及票据使用等。
各民办学校要总结学校董(理)事会运转情况,完善学校董(理)事会议事规则,查摆学校董(理)事会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填写年度报告及换证工作有关表格,认真准备需要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及报送材料阶段(2021年1月11日至3月14日)
区教委将视情况抽查部分学校。在检查学校过程中,将听取学校校长汇报、查阅学校档案材料、实地查验办学情况等。
各民办学校应将准备齐全的年度报告及换证材料集中上报区教委,区教委依法对民办学校上报的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年度报告材料:
1.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有资质且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7月1日后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免交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退回重审。
3.学校举办者资质证明。举办者为企业、社团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证照,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有食堂的提交)、卫生保健综合评价报告(幼儿园提交)等有关证照。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6.有效的房产使用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7.由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8.经学校董(理)事会确认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报告一式两份(附件2)。
9.2020年刊登、张贴、散发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
10.年度报告有关表格。
11.应报告的其他材料。
在提交年度报告及换证材料时,学校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将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的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的两面,身份证复印件需将身份证原件的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的一面。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区教委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多部门联合审查后作出评价结果。年度报告评价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区教委将初评结果为通过的民办学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正式评价结果。
通过的民办学校,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由区教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栏中注明“年检合格,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对未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的学校,视为放弃参加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评价结果为暂缓通过。
年度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区教委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初审意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将是政府评选表彰、专项资助等政策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年度报告及换证工作是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综合检查,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举办者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附件:1.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69540995)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