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资助政策,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更有效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符合该学段资助条件的学生(幼儿)。具体资助项目主要包括费用减免、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各项社会资助。
第三条 成立通州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区教委主任为组长、分管财务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区教委财务科、中教科、小教科、学前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审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主任联合组成。各部门均设专人负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学生资助工作。各校(园)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制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章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第五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
第六条 适用范围: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适用范围及资助条件:适用范围内在园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的公办及普惠性非营利性幼儿园适龄儿童。
第八条 资助标准: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儿童免交保教费。
第九条 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1.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幼儿园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让每一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入园时,将学前资助办法通知每位入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资助办法。
2.幼儿园下发《普查确认书》(见附件1,幼儿园留存),由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幼儿园收齐材料后进行筛选,分类别进行统计。
(1)本人及家庭暂无受助需求,幼儿园只统计人数,《普查确认书》由幼儿园自行存档。
(2)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3)不符合现行资助政策但有正当的受助需求,愿意配合幼儿园后续调查,继续参加调查并填写《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普查登记表》(见附件3,幼儿园留存)。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汇总情况后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3.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每学年初办理幼儿入园时一并交至幼儿园。证明材料包括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原扶贫手册等证件。其中,《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批后留存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幼儿园留存。
4.幼儿园复核材料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按规定时间报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定。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条 免保教费需直接免除,不得通过先收后退的方式落实资助政策。
第三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40号)、《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17〕18号)、《关于扩大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京教函〔2019〕456号)。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及资助条件: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享受义务教育资助: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及相应学段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生、残疾寄宿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及相应学段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的寄宿生和非寄宿学生。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1)积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三免”政策,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2)在我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150元/生.月,初中为18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享受助学补助,标准为300元/生.年。在我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四类寄宿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寄宿学生享受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300元/生.月,初中36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同时享受助学补助,标准为300元/生.年。
四类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生指:具有本市学籍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我市特殊学校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具有本市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具有本市学籍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1.义务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让每一个学生或监护人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将资助办法在校园明显位置公示。
2.学校下发《普查确认书》(见附件1),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学校收齐材料后进行筛选,分类别进行统计。
(1)本人及家庭暂无受助需求,学校只统计人数,《普查确认书》由学校自行存档。
(2)符合现行资助政策的学生,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初核,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需提交《普查确认书》(附件1)。
(3)不符合现行资助政策但有正当的受助需求,愿意配合学校后续调查,继续参加调查并填写《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查登记表》(见附件4,学校留存)。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汇总情况后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3.每学年初,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普查确认书》、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交学校。其中,《普查确认书》一式两份,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批后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学校留存。
4.学校复核材料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按规定时间报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定。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五条 免除学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住宿费需直接免除,不得通过先收后退的方式落实资助政策;助学补助按学期发放;生活补助结合学生考勤情况按月发放。
第四章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
第十六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及资助条件: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享受普通高中教育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
第十八条 资助标准:
(1)免除类: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课程规定的教材),住宿生免住宿费。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金额由各校按学年实际金额统计汇总、上报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由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向区教委申请资金,区教委拨款至相关学校。
(2)补助类: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元/生.月,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3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宏志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年。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逐梦行动助学金为20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1.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让每一个学生或监护人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将资助办法在校园明显位置公示。
2.学校下发《普查确认书》(见附件1,学校留存),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学校收齐材料后进行筛选,分类别进行统计。
(1)本人及家庭暂无受助需求,学校只统计人数,《普查确认书》由学校自行存档。
(2)符合现行资助政策的学生,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5)或《北京市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6)经学校初核,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
(3)不符合现行资助政策但有正当的受助需求,愿意配合学校后续调查,继续参加调查并填写《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查登记表》(见附件4,学校留存)。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汇总情况后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3.每学年初,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北京市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6)、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交学校,由学校保留存档。证明材料包括: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原扶贫手册等证件。其中,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学校留存;《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北京市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均一式两份,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批后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4.学校复核材料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按规定时间报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定。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条 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需直接免除,不得通过先收后退的方式落实资助政策;宏志奖学金由中教科统计汇总,上报区教委进行资金申请并一次性发放;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逐梦行动助学金根据慈善协会工作通知进行统计汇总、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4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及资助条件: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的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中职政府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以学校为基本单位评定。
第二十三条 资助标准:
免除类:学费。按各专业最高不超过2800元/生.年学费标准免学费。
补助类: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2500元/生.年,二等国家助学金1800元/生.年。
奖励类:政府奖学金2000元/生.年。国家奖学金60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1.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让每一个学生或监护人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将资助办法在校园明显位置公示。
2.下发《普查确认书》(见附件1),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学校收齐材料后进行筛选,分类别进行统计。
(1)本人及家庭暂无受助需求,学校只统计人数,《普查确认书》由学校自行存档。
(2)符合现行资助政策的学生,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初核,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需提交《普查确认书》(附件1)。
(3)不符合现行资助政策但有正当的受助需求,愿意配合学校后续调查,继续参加调查并填写《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查登记表》(见附件4,学校留存)。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汇总情况后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3.每学年初,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普查确认书》、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交学校,由学校保留存档。证明材料包括: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原扶贫手册等证件。其中,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学校留存;《普查确认书》一式两份,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批后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4.学校复核材料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按规定时间报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审定。区教育财务内控事务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资金申请至区教委,通过通州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需直接免除,不得通过先收后退的方式落实资助政策;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区教委建立资助讯息报送、舆情监控和应急机制,积极稳妥应对突发事件,不躲避不懈怠,及时发声,及早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和负面炒作。
第二十七条 区教委加强资金监管,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完成下拨各学校(幼儿园)的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清缴。迎接市教委及市学生资助中心各项检查,对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幼儿园)全面应用“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保受助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幼儿园)做好每年学生资助的档案整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三十条 区教委定期对各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区教委设学生资助工作投诉电话:80886910。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投诉必须要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普查确认书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3月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