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部分行业清理整顿及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6 文章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分享: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部分行业清理整顿

及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 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202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对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副中心产业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详见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4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2019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详见附件2),应于20209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1.排污许可证申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网址: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详见附件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确认填报内容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3.排污许可证变更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我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变更事项,提交变更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四、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纳入《管理名录》“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登记。

五、其他说明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范围。

(三)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三、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更新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

  五、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六、注销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七、信息公开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