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既体现着经济发展“软实力”,也为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硬支撑”。2024年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格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在毫不松懈守护副中心碧水蓝天的同时,致力于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断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轻微免罚与首违慎罚: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体系
始终坚持“免罚慎罚”政策的法治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依据,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参考,对辖区内企业发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全面推动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截至2024年11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情形的69起案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累计免罚金额372万;对6起首次违法且轻微违法案件,经陈述申辩、听证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累计免罚金额27.5万。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政策为依据和导向,制定出台《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一案双查”工作规程(试行)规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行政处罚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结合《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4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工作为创新抓手,针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开展行政处罚调查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鼓励违法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义务。
截至2024年11月,共办结1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累计不予处罚金额79.9万元,其中办结11件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件的一案双查工作,不予处罚金额57.9万元。
2024年8月15日,以全国生态日为契机,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以及区公安分局开展协作,正式启动“林长制+公检法”综合协同工作机制,为副中心10家乡镇集体林场授牌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充分调动林业资源,实现对生态环境具有实效性、持续性、示范性的立体修复。
三、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和执法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区局层面具体实施举措。
充分发挥“执法普法”机制作用,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用承诺等柔性执法方式,探索运用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公益判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主动帮助企业减少因“小惩戒”导致“大影响”。为树牢依法行政、助企惠民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打造副中心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发力。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