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审理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4-30 文章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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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131日、21日出勤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在家上班,工资该如何发放?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拒不配合检查、隔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和回应。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介绍,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整体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前端矛盾纠纷凸显,该领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若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将会对营商环境、社会稳定等多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为公正、高效处理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法院系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解答》。

《解答》共计22条,不仅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而且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结合疫情期间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厘清思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毕学恭表示,《解答》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实现“双赢”。

记者注意到,《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诸多具体问题进行回应。比如,《解答》规定受聘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入职,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进行试用考察,双方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解答》紧紧围绕首都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现实情况和突出问题,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索引使用,有利于统一涉疫情劳动争议裁判尺度,不仅是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为首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

“我们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升案件处理质效,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妥善化解劳动人事矛盾纠纷,促进首都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北京劳动仲裁委常务副主任陆晓播介绍,疫情防控以来,市区两级仲裁机构窗口服务不停歇,咨询热线不间断;及时出台仲裁政策,中止仲裁时效,案件可申请延期审理;开展邮寄立案,搭建云仲裁庭,实现线上与线下审理相结合;推广互联网+调解平台,会同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窗口。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4000余件, 其中82%的争议调解成功;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5万余件,审结1万余件,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简便、高效、灵活的制度优势。

据了解,23日以来全市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审理案件48035件,当事人通过“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多个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34431件,开展网上调解近5万次,12368热线接听当事人电话24686次,为律师提供在线服务17994人次。蔡慧永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不停摆、不打烊,依法高效处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和民事案件,通过及时作出判决,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维护公共秩序。

“近期我们正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调研,对逐步开放线下庭审工作进行周密研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权”,蔡慧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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