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晓岩:
2025年9月1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通政复字〔2025〕15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5年10月13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5〕15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一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