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殷乐送达通政复字〔2025〕206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6-01-06 13:4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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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乐:

2025年11月14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通政复字〔2025〕2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5〕2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一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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