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日期:2025-06-04 09:46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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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初步调查或者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案情复杂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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