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日期:2026-06-24 10:06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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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该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策之前,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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