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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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部门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执法主体 | 实施主体 | 委托组织 | 职权类别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流程图类型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北京市人防办(国动办) | C4500100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二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八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十六 | 一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一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二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三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500200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九 |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八 |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八 |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C4500300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三 | 一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区级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十八 | 一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十五 | 一 |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七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C45004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二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四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一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 ||||||||||||||
C45005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二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四 |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二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 ||||||||||||||
C4500600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区级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二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三 |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火、防汛、治安等责任制度,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空效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二 |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三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三)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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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00700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八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四 | 一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三 | 一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四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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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00800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三十二 | 二 |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七 | 二 |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
C4500900 | 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三十二 | 二 |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七 | 二 |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
C4501000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三十五 | 二 |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九 | 二 |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鸣响。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需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
C4501100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三十二 | 一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七 | 一 | 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所需的专用线(电)路、频率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C4501200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七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三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三 |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五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
C4501300 | 对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四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一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 ||||||||||||||
C45014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十八 | 二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六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C4501500 | 对未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且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一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七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未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C4501600 |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五 | 一 | 一 |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一 |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C4501700 |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五 | 一 | 二 |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一 |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C4501800 | 对不按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五 | 一 | 六 |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二 |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C4501900 | 对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九 |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二 |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C4502000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六 | 三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八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C45021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五十八 | 二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十一 |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七十四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七十五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C4502200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二 | 一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2400 | 对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四 | 一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四 | 二 |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七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 ||||||||||||||
C4502500 | 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技术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技术文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260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四 | 二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六 | 一 | 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C45027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一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八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28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C450290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 | 二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六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C4503000 | 对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六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三十九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C4503200 |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十六 | 二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十八 | 二 |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六 | 一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七十八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3300 | 对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一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二 |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 ||||||||||||||
C4503400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八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四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C4503500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五 | 二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九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360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四十九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五 | 一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九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七十 |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C45037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七 | 一 | 二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七 | 一 | 二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C4503800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二十二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七 | 一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五 | 一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C4503900 | 对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 | 二 |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 | 二 |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4000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八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八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C4504100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二 | 二 | 四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二 | 二 | 三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二 | 二 | 一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二 | 一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二 | 二 | 二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六 | 一 | 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
C4504200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五 | 三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二十八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三十四 | 二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二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七 | 一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四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C4504300 | 对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三十九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六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4400 | 对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八 | 二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C45045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三十一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C45046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三十四 | 二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七 | 一 | 一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九 | 一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七 | 一 | 一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C4504700 | 对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三十六 |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一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五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48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三十五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八 |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C45049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七十四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七十五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八 | 一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五十八 | 二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十一 |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 | ||||||||||||||||
C4505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六 | 一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八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C4505100 |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六 | 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二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5200 | 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四 |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二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 | ||||||||||||||||
C4505300 | 对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一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二 |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五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 ||||||||||||||
C45054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六 | 一 | 八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四十九 | 一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C4505500 | 对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一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二 |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 ||||||||||||||
C4505600 | 对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四 | 二 | 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通过挂靠承揽工程的,从重处罚。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三十四 | 一 |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C4505700 | 对监理等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七 | 二 |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三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5800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四 | 二 |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七 | 一 |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一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59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三十四 | 四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二 | 二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九 | 二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三十四 | 三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C4506000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五十四 | 一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六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C4506100 | 对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一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二 |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五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 ||||||||||||||
C4506200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五 | 二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三十四 | 二 |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八 | 二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十三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五 | 二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C4506300 |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一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二十二 |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C4506400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 | 一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七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 | ||||||||||||||
C45065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六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四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五 | 二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二十六 | 二 |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三十四 | 一 |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C4506600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二十六 | 一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三十四 | 一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八 | 一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 | 二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五 | 三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C45067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十一 |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七十四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十八 | 一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五十八 | 二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七十五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C4506800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 | 三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区级 | A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五 | 四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 | 三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五 | 四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C4506900 | 对施工单位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七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对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 | 一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C4507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 | 二 |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四十一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 | 一 |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七十五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六十六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C4507100 | 对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二 | 二 | 任何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八十九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7200 | 对单位作出处罚后,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七十三 |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一百零二 |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 ||||||||||||||||
C4507300 | 对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五十八 | 三 |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经备案后作为结算工程建设费用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八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
C4507400 | 对发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二十四 | 二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五十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五 | 一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七 | 二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二十四 | 一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
C4507500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十七 | 二 |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七十九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C4507600 | 对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三 | 二 |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区级 | A类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三 | 三 |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四 | 二 |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四十五 | 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九十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507700 | 涉及人防工程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通过作业现场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告知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三十七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 六十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停产停业 | 区级 | A类 | |||||
C4507800 | 涉及人防工程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二十 |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十八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停产停业 | 区级 | A类 | ||||||
C4507900 | 涉及人防工程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二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五十八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罚款、停产停业 | 区级 | A类 | ||||||
C4508000 | 对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八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C4508100 | 对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三 | 企业提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一)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六)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C4508200 | 对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六 | 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C4508300 | 对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九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 二十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区级 | A类 | ||||||
二十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 | |||||||||||||||||
C4508400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未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九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C4508500 | 对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 | 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不同地方生产防护设备,无需重复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但应当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产地点具体地址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提交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二十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区级 | A类 | ||||||
C4508600 | 对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七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C4508700 | 对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八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 | 二十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区级 | A类 | ||||||
C4509000 | 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八 | 第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三)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当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前述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唯一单位; (四)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 (五)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管理体系完备; (六)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已满2年;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C4509100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十七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十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 区级 | 北京市通州区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区级 | A类 | ||||||
十九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 |||||||||||||||||
备注:在《北京市人防办权力清单(2023年版)行政处罚(78项)》基础上,增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相关10项处罚职权,形成北京市人防办权力清单(2025年版),具体增加处罚项有: 1.职权编号:C4508000,职权名称:对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2.职权编号:C4508100,职权名称:对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3.职权编号:C4508200,职权名称:对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4.职权编号:C4508300,职权名称:对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进行处罚; 5.职权编号:C4508400,职权名称: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未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6.职权编号:C4508500,职权名称:对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7.职权编号:C4508600,职权名称:对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8.职权编号:C4508700,职权名称:对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9.职权编号:C4509000,职权名称:对不具备规定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0.职权编号:C4509100,职权名称: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