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日期:2025-07-28 10:34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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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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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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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来源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证后核查
□巡查检查
序号 检查项 检查要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检查结果
1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情况的检查 【1】对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检查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情况。
【1】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对照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检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情况的检查 对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对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7号)、《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 1286—2023)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检查在线监控安装和数据公开情况。 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依法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4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情况的检查 对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检查企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种类、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检查企业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环境风险措施。 企业按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开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5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检查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不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6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检查 对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检查设施所在位置。对于禁燃区内设施,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目录要求,确定燃料是否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使用燃料的位置、种类,符合划定高污染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7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情况的检查 对照统筹划定的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范围,检查燃煤供热锅炉新建、改建、扩建情况。 在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未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的供热锅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8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的降尘措施(包括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备),在运输、装卸、贮存环节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采取的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采取了降尘措施(包括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施工生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9 对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照统筹划定的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范围,检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新建、改建情况。 在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未新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0 对使用清洁能源的情况的检查 检查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使用燃料的种类。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街乡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1 对工业企业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的检查 检查未密闭贮存的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围挡,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情况。 未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产生扬尘。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街乡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2 对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情况的检查 检查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情况。 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3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检查 检查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4 对单位燃用煤炭、石油焦符合质量标准情况的检查 需根据所使用的煤炭、石焦油的全硫百分比含量、灰分含量、挥发分含量数值进行监测裁定,确定各指标含量。 使用煤炭、石油焦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5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情况和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正常作业,及时维修、更新情况的检查 检查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的单位,其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条件。
具备回收条件的,检查回收利用相关设施安装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
不具备回收条件的,检查防污染处理相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或污染防治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6 对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情况的检查 检查正在装卸物料过程中,在密闭空间内作业,或者采取降尘措施(喷淋、雾炮、洒水、苫盖等)的情况。 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7 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恶臭气体的单位,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情况的检查 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确定企业排放污染物类型,检查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恶臭气体的单位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情况。 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8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检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采取的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情况。 采取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9 对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或者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检查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检查新建、扩建燃烧设施、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的燃料使用情况。检查已建成的使用煤炭、重油、渣油为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的燃料使用情况。 新建、扩建设施未使用煤炭、重油、渣油。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已停用高污染燃料。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0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采取防燃措施情况的检查 核查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采取的防燃措施,避免释放含硫气体污染大气,或者自燃起火。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已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1 对饮食服务项目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情况的检查 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488-2018)要求,检查餐饮企业规范安装集气罩和净化设施,保证净化设施完整性,作业过程正常使用情况。 安装净化设施,保证设施完整,作业时电源开启,风机需与净化设施电源互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2 对加油站、储油库和使用油罐车等的单位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情况的检查 【1】检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
【2】按照《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8—2023)、《储油库油气排 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6—202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2023)检测方法,使用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1】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A/L、场界浓度、泄漏浓度、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检测值符合地方标准限值;储油库的排放浓度、密封点位泄漏浓度、场界浓度检测值符合地方标准限值;油罐车密闭性、泄漏浓度值符合地方标准限值;
【2】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阀门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不存在跑冒滴漏;处理装置正常开启稳定运行;在线监控系统A/L、埋地油罐零压、油气处理装置未出现报警;加油站卸油时,按要求连接回气管;不开盖量油;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阀门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不存在跑冒滴漏;油气处理装置正常启动稳定运行;下装发油;油罐车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在装卸油时连接回气管;油路气路及相关阀门不存在跑冒滴漏,人孔盖密闭。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3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在有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配合下,按照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判断排放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17)等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4 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情况的检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使用情况。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5 对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情况的检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恶臭气体情况。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6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情况的检查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 【1】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等要求安装和使用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
【2】服装干洗使用密闭式干洗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7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情况的检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17)等标准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8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设置情况。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195-2015)要求的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9 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的检查 工业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15)等标准要求,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0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帐情况的检查 工业涂装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 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和保存台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1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情况的检查 工业涂装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 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和保存台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2 对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情况的检查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减少物料泄漏情况。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按照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447-2015)、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85-2017)等标准要求,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3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排放和控制标准情况的检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17)等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4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情况的检查 对照相关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核查其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艺环节,采取减排措施技术方法和净化装置配备使用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审批文件采取了减排措施,安装并正常使用净化装置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5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的检查 检查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及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相关单位按要求采取了分区作业。
【2】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环节采取了有效的降尘措施,保证相关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6 对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情况的检查 依据市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检查排污单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情况。 排污单位执行了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7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情况的检查 检查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被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8 对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情况的检查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
【2】检查排污许可证;
【3】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情况;
【4】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满足下列要求:
【1】重点排污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于排污许可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
【2】排污单位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3】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验收条件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时,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2】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的数据偏差不大于1%;
【3】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时与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具有相关性;
【4】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6】排污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7】排污单位使用的标准物质、质控样的实验结果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8】排污单位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低于90%;
【9】排污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
【10】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证自动监控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11】排污单位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备案;
三、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
【1】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比对监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误差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检查单位
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签名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备注


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