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
任务名称 | ||||||
任务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名称 | ||||||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 |||||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 ||||||
□转办交办 | ||||||
□证后核查 | ||||||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检查结果 |
1 | 对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接受及配合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未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 | 对未建造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建设单位放射防治设施投运情况。 【2】非现场在系统查到放射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投运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放射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通过非现场检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环境监测结果报告情况。 【2】非现场在系统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环境监测结果报告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将环境监测报告随年度评估报告上报。 【2】通过非现场在系统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将环境监测报告随年度评估报告上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 | 对未编制放射性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登记表项目通过网络填报,报告表以上项目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准。 【2】非现场在系统查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登记表项目通过网络填报,报告表以上项目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准。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91/192条,编制相对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登记表项目通过网络填报,报告表以上项目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准。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91/192条,编制相对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登记表项目通过网络填报,报告表以上项目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 | 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已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转让审批表或进口审批表。 【2】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已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转让审批表或进口审批表。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申请了领取许可证。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审评与备案手续。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申请了领取许可证。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审评与备案手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6 | 对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排放废气、废液单位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附录B。 | 通过现场检查,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检测相关结果小于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附录B,或者小于该单位环评批复的排放限值。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7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北京没有尾矿库) | 通过现场检查,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建造了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8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废液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等方式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放射性废液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经过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确认批准,向市政管网或环境排放满足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6的标准的低放废液。未经批准,不得排放。未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等方式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放射性废液。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9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满足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6的标准排放的,应当利用衰变池或者废液桶收集放射性废液。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0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情况,及经责令改正到期后改正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设置了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设置了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应当符合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F。经责令改正后逾期已改正。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1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的情况。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了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了应急准备。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2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报告情况。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报告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了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了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经过生态环境部批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经过生态环境部批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经过生态环境部批准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2】通过非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经过生态环境部批准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4 | 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的单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的单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的单位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2】非现场检查,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的单位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5 |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且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托运人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托运人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通过非现场检查,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托运人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托运人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托运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监测结果满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标准,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2】通过非现场检查,托运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监测结果满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标准,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7 | 对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交付托运时的监测结果情况。 【2】非现场检查交付托运时的监测结果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交付托运时的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运输安全标准)。 【2】通过非现场检查,交付托运时的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运输安全标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8 | 对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的辐射监测报告相关情况。 【2】非现场检查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的辐射监测报告相关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真实,监督性监测结果与提交的监测报告一致并开展现场监督性检测。 【2】通过非现场检查,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真实,监督性监测结果与提交的监测报告一致并开展现场监督性检测。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9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情况,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情况,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分别启动各自应急程序,做好事故应急工作,且均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预案程序,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监测等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2】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分别启动各自应急程序,做好事故应急工作,且均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预案程序,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监测等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0 |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托运人、承运人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托运人、承运人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了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通过非现场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了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1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且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出示送贮备案表,以证明其已经将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到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查询核技术利用单位送贮备案表证明其已经将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到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3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情况的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情况的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了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了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4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进行了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了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出示送贮备案表,以证明其已经将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到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如果产生有放射性废液的,已经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进行了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了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出示送贮备案表,以证明其已经将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到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如果产生有放射性废液的,已经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5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通过非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6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建立了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永久保存。 【2】通过非现场检查,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建立了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永久保存。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7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将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随年度评估报告上报。或者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上报。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将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随年度评估报告上报。或者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上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8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的57号公告,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与进行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且在5年有效期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的57号公告,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与进行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且在5年有效期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9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2】通过非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0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开展工作情况。 【2】非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开展工作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开展辐射工作情况与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应当一致。 【2】通过非现场检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开展辐射工作情况与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应当一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1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了领取许可证的情况。 【2】通过非现场检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了领取许可证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2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持证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及办理延续手续情况。 【2】非现场检查持证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及办理延续手续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持证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通过非现场检查,持证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情况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情况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进口、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事前取得生态环境部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表”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按照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提交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取得“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审评与备案手续。 【2】通过非现场检查,进口、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事前取得生态环境部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表”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按照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提交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取得“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审评与备案手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4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相关内容,以及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情况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相关内容,以及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情况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了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通过非现场检查,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了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5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了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2】通过非现场检查,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了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6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的许可证内容伪造变造情况,转让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的许可证内容是其真实情况的记录,未伪造变造情况,许可证不得转让。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7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表”或“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内容伪造变造情况,转让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表”或“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内容是真实的,未伪造变造情况,审批表不得转让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8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检查备案审批表的时间、种类、范围等。 【2】非现场检查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检查备案审批表的时间、种类、范围等。 |
【1】通过现场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转让审批表送属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通过非现场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转让审批表送属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9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等情况。 【2】非现场检查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等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出北京市使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于实施活动前10日内,向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2】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出北京市使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于实施活动前10日内,向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0 |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等情况。 【2】非现场检查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等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属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通过非现场检查,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属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批准手续情况。 【2】非现场检查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批准手续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实验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2】通过非现场检查,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实验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2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建立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3 | 对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4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2】非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5 |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销售的放射源中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编码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销售的放射源全部是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编码的放射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6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依法实施退役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对放射源在3个月内进行处理,对产生污染场所实施退役,并申请了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7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且逾期不改的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以及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以及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年1月31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上交年度评估报告,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了整改。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年1月31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上交年度评估报告,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了整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8 | 对造成辐射事故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第六章规定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第六章规定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的种类、范围、场所等情况,被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整改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区以上生态环境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0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且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包含该设备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明确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以及其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了辐射监测,且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开展环境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年1月31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上交年度评估报告。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年1月31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上交年度评估报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3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2】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7号公告对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才可上岗,证书有效期5年。 【2】通过非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7号公告对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才可上岗,证书有效期5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4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其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并取得个人剂量报告,建立了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5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情况,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核实和调查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情况,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核实和调查情况,建立了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6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建立了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7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且逾期不改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情况。 【2】非现场检查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情况。 【2】通过非现场检查,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8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建立辐射监测系统的情况,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对监测结果明显异常的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通过现场检查,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建立了辐射监测系统的情况,配备了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了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对监测结果明显异常的立即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9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承担处置费用。 | 通过检查,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DB11/639--2009进行处理后,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60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的情况。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 经现场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按照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F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经责令改正后逾期已改正。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61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接受情况及配合提供材料情况。 |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被检查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62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情况的检查 | 【1】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情况,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情况。 【2】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情况,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情况。 |
【1】通过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情况,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情况。 【2】通过非现场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情况,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63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 通过现场检查,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当参照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6.4的原则,对辐射工作场所分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检查单位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签名 | 姓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姓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