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
任务名称 | ||||||
任务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名称 | ||||||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 |||||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 ||||||
□转办交办 | ||||||
□证后核查 | ||||||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检查结果 |
1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 | 【1】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对抽查的轻型汽车(燃油和混合动力)进行Ⅰ型~VII型排放试验; 【2】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对抽查的重型柴油车(含重型燃气车)进行PEMS排放试验; 【3】按照《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对抽查的摩托车进行Ⅰ型~V型排放试验; 【4】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对抽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PEMS试验或者烟度检测。 |
【1】轻型汽车Ⅰ型~VII型试验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2】重型柴油车PEMS试验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3】摩托车Ⅰ型~V型试验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符合《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4】非道路移动机械PEMS试验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要求,烟度检测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 | 对销售的车用燃料符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情况的检查 | 【1】核查售油单位(加油站或者储油库)在售的所有标号燃油的油品清净性(即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检测报告。 【2】按照《汽油清净性评价 汽油机进气阀沉积物模拟试验法》(GB/T 37322-2019)和《车用汽油清净剂》(GB 19592-2019),对售油单位在售的所有标号燃油进行取样监测。 |
【1】售油单位能提供在售的所有标号燃油的油品清净性(即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并加盖CMA印章; 【3】在售的所有标号燃油的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车用汽油清净剂》(GB 19592-2019)的技术指标。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3 |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车辆、机械上安装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和整车(机)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1】核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号及所属标准阶段; 【2】检查生产企业对整车(机)及其搭载的发动机的排放检验及检验信息的公开情况; 【3】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对抽查的轻型汽车(燃油和混合动力)开展OBD功能验证(包括基本功能、故障模拟等); 【4】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对抽查的重型柴油车(含重型燃气车)开展OBD功能验证和NOx控制系统功能验证; 【5】按照《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对抽查的摩托车开展OBD功能验证; 【6】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对抽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放控制诊断系统检查。 |
【1】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进行了排放检验,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CMA印章,且检验结果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2】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标签,并向社会公开了检验信息; 【3】轻型汽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要求,且OBD功能验证(含故障模拟、PVE试验等)结果合格; 【4】重型柴油车(燃气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要求,且OBD功能验证和NOx控制系统功能验证结果合格; 【5】摩托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符合《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要求,且OBD功能验证结果合格; 【6】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要求,且排放控制诊断系统检查结果合格。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4 | 对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本市环保车型目录情况的检查 | 【1】核对销售企业所售的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以及销售日期,并与本市车型目录审批发布情况进行比对; 【2】核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及排放关键零部件信息。 |
【1】通过查询本市“机动车车型目录”,所核验的车型或者机型有“车型目录审批结果”,能查看到目录批准日期和批次等信息,查询数据不为“空”; 【2】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销售日期在车型目录批准发布日期之后; 【3】企业申报的车型或者机型的发动机及排放关键零部件信息,与抽查车型实车(机械)上安装的及其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内容一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5 | 对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符合相关环保标准情况检查 | 【1】核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安装情况及型号信息; 【2】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对抽查的轻型汽车(燃油和混合动力)开展OBD功能验证(包括基本功能、故障模拟等); 【3】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对抽查的重型柴油车(含重型燃气车)开展OBD功能验证和NOx控制系统功能验证; 【4】按照《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对抽查的摩托车开展OBD功能验证; 【5】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对抽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放控制诊断系统检查。 |
【1】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且外观完好; 【2】轻型汽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要求,且OBD功能验证(含故障模拟、PVE试验等)结果合格; 【3】重型柴油车(燃气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要求,且OBD功能验证和NOx控制系统功能验证结果合格; 【4】摩托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符合《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要求,且OBD功能验证结果合格; 【5】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且排放控制诊断系统检查结果合格。 |
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6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情况的检查 | 【1】检查在京销售的车辆具有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以及公开情况; 【2】核验机动车实车上安装的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并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进行逐一比对。 |
【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能提供抽查车辆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2】通过扫描随车清单的二维码,能查询到车辆环保信息(包括车辆信息、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制造商/进口企业信息)的公开情况,并与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3】逐一核对抽查车辆上安装的排放关键零部件的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且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主要包括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催化转化器型号/生产企业(前级、后级)、颗粒捕集器型号/生产企业、氧传感器型号/生产企业(前氧、后氧)、OBD型号/生产企业、ECU型号/生产企业、炭罐型号/生产企业、消声器型号/生产企业、EGR型号/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喷油泵型号/生产企业、喷油器型号/生产企业、共轨管型号/生产企业、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式/生产企业、DOC型号/生产企业、SCR型号/生产企业、DPF型号/生产企业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7 |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维修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 |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8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和排放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 (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 |
【1】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排放检验报告真实; 【2】排放检验报告登记的车辆与实际受检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同一辆车/同一机械; 【3】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填写正确,无人为干扰取样管路和检测设备; 【4】无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 【5】新车注册登记时,检验机构逐项核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正确录入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9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遵守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情况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管理情况。 | 【1】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置独立档案室,检验档案每日按检验时间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和追溯; 【2】检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检验报告、检验视频录像、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监控设施检查记录等。复检车辆应留存维修凭证; 【3】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0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遵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 【2】后台查看和分析数据。 |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传输数据正常; 【2】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中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数据正常。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1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遵守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情况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检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 【1】检验报告上记录的机动车及其所有人信息与行驶证内容一致; 【2】检验报告上记录的与车辆排放检验项目、方法、结果相关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如驱动方式、环境参数、OBD配备情况); 【3】检验报告上记录的检验设备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4】复检车辆留存维修凭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2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终止检验活动情况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活动规范性。 | 【1】检验报告符合标准和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出具报告前,已对检验报告、过程数据以及视频录像进行审核,确保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3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遵守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情况的检查 | 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检查检测线设备的情况和人员操作的规范性。 |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及其配套程序;检测设备及其配套软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测和日常标定,能够获取原始数据,并按标准规定准确计算。排放检测数据和日常标定记录完整、准确上传。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不擅自减少检测项目或降低检测标准,保证检测过程满足标准要求。 【3】机动车排放检测分析仪隔离并封闭,不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车辆检验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排气取样管无故意泄漏、弯折、堵塞; 【4】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中的气象站安装于检测车间内、操作间外,测量并记录真实环境数据,并按标准要求修正检测数据; 【5】及时更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设备或检测设备的信息; 【6】按照规范要求对新注册登记车辆进行外观检查、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如实准确填写车辆信息。符合工信部和公安部免检规定的新车,无需上线检测。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4 |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情况的检查 | 【1】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 183)、《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 11/ 1476)检测方法,使用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进行排放检测; 【2】检查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日期。 |
【1】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低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 183)、《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 11/ 1476)规定的排放限值。 【2】定期排放污染检测在有效期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5 | 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情况的检查 | 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车辆,使用OBD检测仪读取报警后行驶里程。 | 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未报警,或报警后,车辆行驶未超过二百公里。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6 | 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的检查 | 在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对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检测方法,使用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进行排放检测。 |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内的高排放机械检测结果低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Ⅲ类排放限值。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7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的检查 | 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检测方法,使用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进行排放检测。 | 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结果低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Ⅰ、Ⅱ排放限值。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8 | 对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情况的检查 | 检查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外观、使用及运行情况。 | 【1】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2】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使用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19 |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未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情况的检查 | 检查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外观、使用及运行情况。 | 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0 | 对单位和个人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外观、使用及运行情况; 【2】分析后台数据。 |
【1】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正常; 【2】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正常。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1 | 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情况的检查 | 检查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 | 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2 | 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情况的检查 | 【1】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经信息编码情况。 【2】通过系统核验登记信息。 |
【1】已完成信息编码登记。 【2】登记信息和实际信息一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3 | 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情况的检查 | 梳理机动车所有者车辆台账,确定注册车辆数量及排放检验车辆不合格数量,进行计算 | 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未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4 | 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情况的检查 | 梳理机动车所有者车辆台账,确定车辆受到罚款处罚数量 | 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下。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5 | 对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情况的检查 | 按照执法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全过程记录。 | 当事人配合执法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26 |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情况的检查 | 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DB11/318-2022)的规定,利用在检定有效期限内的遥感监测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测。 | 【1】柴油车遥感监测的排放检测结果符合《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规定的排放限值;测量时间间隔在6个自然月内,不同污染物只有1次排放超标。 【2】汽油车遥感监测的排放检测结果符合《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DB11/318-2022)规定的限值;测量时间间隔在6个自然月内,不同污染物只有1次排放超标。 【3】柴油车摄影摄像的排放检测结果符合《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规定的排放限值。 |
非现场检查 | 市、区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
检查单位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签名 | 姓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姓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