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日期:2025-07-28 13:31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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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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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名称
任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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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住所或地址
联系方式
检查来源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证后核查
□巡查检查
序号 检查项 检查要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检查结果
1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检查 【1】按照《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检查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进行取样监测。
【2】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核查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1】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限值。
【2】按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查,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情况的检查 按照排污许可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要求,检查排污口设置情况,包括检测采样点设置、标识牌、排污口档案建设等情况。 设置排污口符合排污许可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情况的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或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不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4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情况的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或个人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不存在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5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情况的检查 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检查排污单位或个人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为。 不存在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6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情况的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不存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7 对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检查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不存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8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情况的检查 检查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行为。 不存在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9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情况的检查 按照《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 307—2013)规定的监测方法,核查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新增两类废水)。 废水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 307—2013)的排放限值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0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1】检查排污单位或其他主体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按照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备备案登记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要求,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按照排污许可证、环保审批、竣工验收报告等,结合环保治理设施管理台账,核查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不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
【3】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1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情况的检查 按照《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检查排污单位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不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情况的检查 【1】巡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如有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环保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并核实项目主要用途。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3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情况的检查 【1】检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情况。
【2】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检查其关闭或拆除情况。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4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情况的检查 检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存在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5 对个人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情况的检查 检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存在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6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情况的检查 【1】检查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情况。
【2】通过现场检查已完成改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竣工环保配套设施验收报告等,核查其污染物的排污量增加情况。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存在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7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情节严重情况的检查 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应急准备(包括应急物资、设施等),以及定期演练的证明材料(活动方案、活动记录、演练照片、总结报告等)。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演练。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8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且情节严重情况的检查 【1】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后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情况。
【2】检查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后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2】企业事业单位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19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情况的检查 【1】检查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整改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情况。
【2】检查造成水污染事故后,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
【1】企业事业单位在整改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企业事业单位履行了赔偿责任。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0 对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行为进行检查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检查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行为。 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不存在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1 对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存在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2 对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行为进行检查 【1】检查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情况。
【2】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检查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情况。
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存在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3 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情况的检查 【1】检查排污单位执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检查因未落实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情况。
排污单位执行了市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且未造成水环境污染。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4 对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情况的检查 检查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行为。 不存在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5 对生产含磷洗涤用品情况的检查 通过检查企业生产线、原辅料说明和产品包装单标注“无磷”字样等,核查企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情况。 未生产含磷洗涤用品。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6 对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情况的检查 【1】对照《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检查以上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预处理情况。                          【2】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预处理情况。                                
【3】依据《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等要求,检查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预处理情况。
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预处理后,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等规定要求。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7 对未按照规划确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情况的检查 【1】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中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设备落实规划情况。                                   【2】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24188-2009)要求情况。                                 【3】污泥处理设施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研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设备。                    
【2】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24188-2009)的要求。        
【3】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8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况的检查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不存在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29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情节严重情况的检查 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建立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及定期演练的情况。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制定了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有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0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情况的检查 按照《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和排污许可证等标准规定要求,检查水污染物预处理情况。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按照《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和排污许可证等标准要求进行预处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1 对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情况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8号),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对排污口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环境隐患排查台账,以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公开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2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安装的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情况的检查 【1】检查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被侵占、毁坏的情况。
【2】对发生移动的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取得生态环境、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情况。
不存在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3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情况的检查 【1】检查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情况。
【2】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核实项目主要用途。
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4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情况的检查 检查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情况。 不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5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情况的检查 【1】检查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情况及用途。
【2】按照《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公布名录》核查使用的农药种类。
不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6 对在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情况的检查 检查在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情况。 在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存在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行为。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7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情况的检查 【1】检查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情况,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情况。
【2】检查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
取得了有管辖权的水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38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情况的检查 【1】检查加油站等的地下双层油罐使用情况,或单层油罐配套建设防渗池等有效措施的情况。
【2】检查加油站等的防渗漏监测报告。
【3】检查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取样监测。
【1】使用地下双层油罐,或单层油罐配套采取建造防渗池等有效措施。
【2】按照要求进行防渗漏监测。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________________
检查单位
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签名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备注


水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单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