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不撤字〔2025〕第3号)

日期:2025-08-26 17:1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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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不撤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北京广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774736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志华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066室

     2025年04月22日崔宝增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因业务档案中显示2012年5月23日公司开业档案中查询到二代身份证是崔宝增本人提供的,并非遗失或被他人使用。2012年5月23日该公司成立中的法人邹迎军是崔宝增的爱人。北京广进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使用崔宝增的二代身份证办理设立登记且崔宝增对相关情况知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崔宝增本人对该业务不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崔宝增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及送达情况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复函,当事人主体档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截图。

因档案中显示2012年5月23日公司开业档案中查询到二代身份证是崔宝增本人提供的,并非遗失或被他人使用。2012年5月23日该公司成立中的法人邹迎军是崔宝增的爱人。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于2012523日作为北京广进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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