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程朝林)
程朝林:
本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5〕3865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通州区萧太后河北岸7号领取《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5〕3865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5〕3865号
当事人:程某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433********2915
案件来源:2024年6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区分局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在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发现服饰租赁经营活动,其出租的部分服饰涉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调查经过:2024年6月14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开展服饰租赁经营活动,其出租的部分服饰涉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出租的魔法袍、围巾、领带、发箍等20种共计304件涉嫌侵权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当事人表示自己在被检查场所居住,与其岳父共同开展魔法袍等服饰的租赁经营工作,为经营者之一,且负责后续的询问调查工作。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6月17日14时30分携带营业执照、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销售记录与账本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区分局就租赁魔法袍等物品的经营情况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知悉。
2024年6月21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并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4件物品进行了扣押。
2024年7月3日,因无法联系当事人进行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有人应答。
2024年7月19日,申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
2024年8月20日,决定对上述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8月26日,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分别在文化旅游区分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30日后仍未有人认领,文化旅游区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进行处置。
2024年9月10日,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离开案发地,且无法取得联系,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文化旅游区分局建议中止案件调查。
2025年7月30日,扣押物品申请入库。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拨打当事人电话仍旧无法接通。在德邑新时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持续敲门,现场未有人应答,执法人员现场张贴询问通知书。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区分局接受询问,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区分局接受询问,未能取得联系。
经查,当事人出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当事人用于租赁的部分服装(魔法袍、围巾、发箍)等共304件,系侵犯“UNIVERSAL STUDIO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181746元;因事人离开案发地,且无法取得联系,故无法就经营方式与收益等情况开展询问,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场地情况与现场发现的涉嫌侵权物品情况。
2.《鉴定证明》,由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证明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属于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侵权物品。
3.《价格证明》,由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证明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的正品市场价格。
4.2024年7月3日《现场笔录》,证明案发地已无人居住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5.2025年9月10日《现场笔录》,证明案发地已无人居住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6.电话录音、短信截图、现场张贴询问通知书照片、邮寄送达截图,证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7.当事人在执法办案平台案件查询记录截屏,证明当事人历史违法记录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现场承认租赁魔法袍等物品的经营行为,且经鉴定其出租的部分服饰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用于出租的魔法袍、围巾、发箍等商品侵犯了“UNIVERSAL STUDIO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以多种方式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且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就经营方式与收益等情况开展询问,因此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截至2025年12月3日,我局未收到涉及程朝林租赁侵权物品的相关投诉与舆情,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经系统查询当事人程朝林无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
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