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宋撤听告字〔 2026〕第5-1号)

日期:2026-05-19 11:3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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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刘运良、曹莹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京通市监撤听告字〔2026〕第5-1

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刘运良、曹莹:

2026年2月2日赵剑、2026年4月28日李展科分别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未经赵剑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将赵剑作为法人、股东;未经李展科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将李展科作为股东、监事。

2026年3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将赵剑作为法人、股东;将李展科作为股东、监事的变更登记(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010-6959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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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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