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西撤登字〔2026〕第062501号)

日期:2026-06-26 11:3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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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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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昊安华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荣昊安华商贸有限公司及赵来会、邵爱香、陈云芬等相关人员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西撤登2026〕第062501

当事人:北京荣昊安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MA01B0UA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来会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迤北(北京市翔达玻璃制品厂)35幢1层-002

2026年1月19日,我局收到邵爱香的撤销虚假登记申请。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在邵爱香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将其登记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当事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荣昊安华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7月7日将邵爱香登记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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