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职工龙素丽(身份证号:43042619780816****)2025年5月15日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5年5月15日我中心予以立案,2025年08月13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稽通字2025第7172号),因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将龙素丽投诉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报至我中心。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素丽提供的个人申请(按照基数下限)作为依据核定出追缴社会保险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 (龙素丽: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工资基数为2317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工资基数为2585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工资基数为2834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工资基数为3082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工资基数为3387元。)
现我中心通知你公司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配合完成稽核工作。
如你公司对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存在异议,需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