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以及《统计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达到规模(限额)标准但尚未纳入调查单位统计范围的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统计机构(建筑业法人单位向注册地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证明单位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资料。为扎实做好调查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将按年度和月度开展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请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证书)、财务、税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切实配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所在地统计机构及时、准确报送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各行业规模(限额)标准
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各行业规模(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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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规模(限额)以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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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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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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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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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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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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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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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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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在京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其中: (1)法人单位包括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审批、备案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以及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2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计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 (2)视同法人单位包括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规定的银行在京分行、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3)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证券公司在京机构(证券公司法人本部、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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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