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职工杨春颖(身份证号:22021119831224XXXX)2025年9月26日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18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5年9月26日我中心予以立案,2025年12月08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稽通字2025第7269号),因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将杨春颖投诉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报至我中心。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杨春颖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作为依据核定出追缴社会保险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 (杨春颖: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工资基数为4181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工资基数为4181元、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工资基数为7907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工资基数为8298元、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工资基数为8104元、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工资基数为8724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基数为9331元)
现我中心通知你公司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配合完成稽核工作。
如你公司对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存在异议,需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