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规定将进行修改 畅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

日期:2026-04-01 08:55    来源:北京城市副中心报

分享:
字号: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聚焦强化评审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评审要求等重点问题,共修改暂行规定的条文10条、新增条文5条。

在强化评审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等职责,压实评审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在加强信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评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内容等,进一步完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职称活动中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完善评审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畅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等。

热点问题

1、哪些人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征求意见稿》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

第三款修改为:“申报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能参加职称申报吗?

《征求意见稿》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畅通了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

3、职称活动中哪些情形属于失信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

(二)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三)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