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2025年1-6月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情况

日期:2025-08-14 09:08    来源: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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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6月















   收入合计(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企业营业收入(万元)




1-6月 同比增长(%) 1-6月 同比增长(%) 1-6月 同比增长(%)




   1822931.5 -2.1 1776139.3 -2.2 9521.0 -



  文化核心领域 1561770.7 -0.6 1518483.3 -0.6 11694.1 -



    新闻信息服务 78549.2 -24.9 76351.2 -25.7 5288.1 -59.5



    内容创作生产 192044.8 56.5 182812.9 89.3 945.4 -63.9



    创意设计服务 774712.2 -10.6 774712.2 -10.6 76108.7 314.6



    文化传播渠道 90433.1 6.8 87711.0 6.9 -403.5 -



    文化投资运营 4310.0 -12.3 4310.0 -12.3 38813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421721.4 8.8 392586.0 4.8 -109057.6 -



  文化相关领域 261160.8 -10.6 257656.0 -10.6 -2173.1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145442.0 -15.1 141937.2 -15.3 -4272.3 -



    文化装备生产 36873.1 -5.3 36873.1 -5.3 2382.8 20.1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78845.7 -3.7 78845.7 -3.7 -283.6 -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7)年收入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服务业法人单位。
    (8)其他等相关行业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三、相关说明
    1.“利润总额”1-本月数据或者同期1-本月数据为负数时,不计算同比增长,相应位置标为“-”。
    2.同比增长是利用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填报的相关指标“1-本月”以及“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取得。
    3.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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