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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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通财资产文2026〕196号


区国资委、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使用效益,我局制订了《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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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公开发布)


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24〕1837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国有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绩效、监督等预算、决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受其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由各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责的各级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

(二)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用于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方面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三)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四)收取区级国有资本收益;

(五)监督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

(六)组织开展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七)组织开展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是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拨付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跟踪监督所监管企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六)负责开展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七)负责开展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是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申请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主体。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健全决策机制,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提高收益预测科学性、准确性;

(四)按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区财政局、预算单位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推进项目实施,按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布置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和支出方向。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一)预算单位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收益预测、国有经济运行等情况和我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政策,合理预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编报要求,向所监管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

(四)预算单位对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进行初审后,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五)预算单位根据收入预测和支出安排情况,填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负责,确保所监管国有企业应纳尽纳,并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规模、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等预算情况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反映。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应当统计所监管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监管国有企业名录,并进行动态更新;区财政局汇总建立区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对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实行分类收缴,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建立健全区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分红机制,各预算单位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收缴比例。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核定区属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确需减免的,应当报送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上缴财政。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公司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方案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由区财政局统筹按照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结转下年安排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并应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年结转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以及企业交回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交回财政。

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收到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并交回预算单位;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收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决算

第二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纳入区级决算草案,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区级决算统一要求,布置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决算工作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纳入本单位部门决算草案,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纳入区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对照预算、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汇总的年度决算草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区财政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绩效指标体系建设,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推进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适时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切实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五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贯彻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区人大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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