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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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发改〔2026〕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11

联系电话:80836265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及北京市金融业发展相关部署要求,立足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持续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集聚高端优质金融资源,多措并举助力辖区金融企业做大做优、提升综合实力,加快推动区域金融业转型升级、平稳健康发展,全力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结合副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持续丰富和优化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提档升级为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的,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二条推动资本要素创新流动。依托北京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开展资本要素创新举措揭榜挂帅。在信托、商业共保体、投贷联动等资本要素改革领域积极开展新业务的金融机构,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三条鼓励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优质机构拓宽业务规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AUM)100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支持1000万元。年度新增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额外支持1000万元。

第四条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首支备案基金募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支持300万元。支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最高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第五条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持续拓宽绿色业务。年度新发放绿色贷款5亿元(含)以上的年度绿色保险保费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绿色债券承做承揽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从事绿色金融业务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参与制定绿色金融标准、建设绿色项目库、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等绿色交易,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稳定规范经营。支持各类型金融企业联接副中心重大项目、重点领域。支持各类型金融产品、服务拓宽场景应用。支持各类型金融企业整合业务资源,促进行业集聚,通过企业联动或业务整合形成显著行业带动效应。鼓励企业积极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参与“两个中心”建设、融入要素市场化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对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在信贷、保险、基金等业务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给予年度资金支持。

第八条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副中心集聚发展。依托“运河英才计划”,对入选的人才在资金奖励、安居保障、医疗健康、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章  附则

本措施由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通发改〔2024〕17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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