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现将停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收费编码:171006006)中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2018年4月1日前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相关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对于2018年4月1日(含)以后已收取的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退还缴款人。
三、免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及政策宣传工作。
五、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
京财综〔2018〕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