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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推进依法治教,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各级各类教育相关标准体系。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
(三)负责本区教育系统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本区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
(四)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举办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项目的设置、变更和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
(六)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政策和中等教育招生计划,并负责本地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学基本要求和基本文件,监督管理教材使用情况。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七)管理、指导本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
(八)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区实施方案。组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对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均衡发展状况实施督导检查。
(九)负责本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的监测及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对街道乡镇及区属有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教育政策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发布督导报告。
(十)负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工作及教育类社会团体的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本区教育系统人事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
(十一)落实市区关于教育经费筹措、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负责管理区本级教育国有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统筹管理本区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教育经费、教育贷款。
(十二)规划、指导本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后勤和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等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国际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负责国际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相关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本区汉语国际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本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区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以区教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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