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老龄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促进北京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五)落实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指导有关权益保护工作。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六)拟订本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本区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落实北京市儿童福利、孤困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有关儿童机构管理工作。
(九)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落实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落实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本区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及派出机关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乡镇街道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落实北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依法负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承担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