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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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卫健发〔2023〕16号)

各相关单位、各镇(乡)街道:

为贯彻《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办发〔2023〕6号),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区卫健委会同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落实。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通州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办发〔2023〕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城市副中心托育服务发展现状和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市区联动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到2024年底,全区托位数达到3933个,其中普惠托位数达到1180个;到2025年,全区高质量发展目标托位数达到3933个,其中普惠达到2360个;到2025年底,努力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托位总数达到8600个,普惠托位总数达到5160个,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60%以上。

二、试点范围

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育机构可参与试点。其中幼儿园可提供2-3岁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可提供0-3岁托育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

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二)安全规范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统筹推进

区卫健委、区教委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各园所自愿申报、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全面落实托育服务任务指标。

四、参与条件

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质量有保障

1.幼儿园开设托班:

(1)现有存量幼儿园在申报前三年内参加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办园不满三年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后认定。

(2)符合“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标准。

(3)满足3-6岁幼儿学位需求后仍有空余学位并符合开办托班场地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

2.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已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满分1000分,总分达到600分且21项必达项全部达标为合格。]。普惠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资源情况、社会化托育资源情况、财政负担情况负责认定,可按年度动态调整。

(二)收费合理合规

1.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区上一年度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的20%。

2.其他普惠托育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普惠幼儿园托班、其他普惠托育机构应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与区教育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3.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收退费规则等应以招生简章等方式向家长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幼儿园以举办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托育机构以举办主体名义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幼儿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州区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申请书(附件1);

2.通州区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承诺书(附件2);

3.通州区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附件3)。

托育机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州区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报表(附件4);

2.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3.通州区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承诺书(附件5)。

(二)审核与公示

幼儿园开设托班由区教委负责实地查验、审核,自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托育机构由所在街道(乡镇)进行条件初审、实地查验,街道(乡镇)初审后交区卫健委复审,自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签署承诺书

幼儿园与区教委签署书面承诺书(附件2),托育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各机构和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四)公布与报备

区教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名单和普惠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教委备案。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公办托育机构名单和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办托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六、运营管理

(一)备案管理

1.单位、社区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机构运营的托育点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消防、食品、卫生和人员等备案要求,但无法提供场地证明、营业执照的,可由举办单位或社区提供相关说明,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备案回执需在编号后注明“试点”。

2.不再招收3-6岁幼儿的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符合条件可以向卫健委提出申请,由卫健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二)试点管理

试点机构园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标准应在显著公示栏公示。

试点机构园所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区教委或卫生健康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试点机构园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请补贴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区教委或卫生健康委取消该机构园所财政补助资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试点机构园所申请退出的,应以举办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或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区级审核通过后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备,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性资格的,取消该机构园所享受的财政补助资格,从当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补助,已预拨资金由区级卫生健康委或教委依法依规追回。

(三)经费管理

幼儿园凭保教费收费票据、入园婴幼儿出勤情况、园所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委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补助。托育机构凭托育服务费收费票据、入托婴幼儿出勤情况、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补助。试点期间未申请补助的,试点结束后不予补发。

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位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玩教具等购置支出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机构园所应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卫生健康、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抽查审计不少于50%参与试点的机构园所,并不定期开展现场飞行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建设工作,加强对普惠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机构普惠试点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班普惠试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普惠试点补助资金保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托育服务全过程负责,注重规范发展,确保服务质量和婴幼儿健康安全。试点期间,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试点机构园所进行实地查验,加强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可采取机构自评、互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情况。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做好宣传引导

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宣传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促进城市副中心托育服务健康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自2023年12月1日启动,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通州区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申请书

附件2.通州区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承诺书

附件3.通州区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

附件4.通州区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报表

附件5.通州区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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