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文化和旅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参与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与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本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本区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八)负责指导本区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博物馆馆藏文物鉴定、登记、借用、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出土文物调用。负责管理本区民间收藏文物及其流通活动。培育、引导和扶持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九)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组织实施本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十)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协助区委宣传部门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