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09 文章来源:区信用办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747 |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748 |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二)、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749 |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三)、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0 |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十四条第一款(四)、第三款,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1 |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五)、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五)、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2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六条: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3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九条: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4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5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6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7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8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59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0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1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2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3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4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5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6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名称:《》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7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8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69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0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1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项,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名称:《》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暂停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暂停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2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3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4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名称:《》第二十七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行政处罚依据:《》第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5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法律依据名称:《》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法律依据名称:《》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第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6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名称:《》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7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8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政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政处罚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79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名称:《》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名称:《》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第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0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1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2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3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行政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4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法律依据名称:《》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法律依据名称:《》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行政处罚依据:《》第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5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6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7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名称:《》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行政处罚依据:《》第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8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名称:《》第四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行政处罚依据:《》第条:;法律依据名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行政处罚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89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0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1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 法律依据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名称:《》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行政处罚依据:《》第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2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3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4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行政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5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6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7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79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79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或安排培训不合格的运营车辆驾驶员上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经责令限期投保仍拒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强迫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对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站外上客或沿途揽客;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运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未在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班线客运经营者违反统一售票制度擅自在站外组织客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或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货物运输,未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未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放射性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各类营运报表或者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票证进行查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管理责任,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饰不整洁、未做到文明礼貌、服务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保持车辆整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乘客要求、未按照规定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相关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正确使用计价器(计程计价设备)、与乘客议价、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不找零钱、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最佳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时,或者无专用收费凭证时,仍营运载客;载客过程中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驾驶员未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未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保持车辆牌证齐全、清晰,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载客、中途甩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未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车,制止和纠正扰乱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未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未做到公正调派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未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服饰不整洁、未做到文明礼貌、服务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未按序派车、做好派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未按规定维护营业站秩序或者未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私揽业务或者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经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未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未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运输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经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调查人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存在游船未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未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或者存在超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未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超出水域条件核定的船只数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的机动船(艇)驾驶人员无照驾驶或者酒后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未建有游船码头,或者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未设置稳固台阶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未在面积大的水域划定游船活动区的,未将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未在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停止游船活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或者未保障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旅游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交通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旅游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为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旅游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旅游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不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服从调度员的调派,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停车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货运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货运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货运运营单位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未及时退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让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8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9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未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0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投放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唯一性编码得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1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2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相关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未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3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未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4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5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6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未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7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