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09 文章来源:区信用办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41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1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1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1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 象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活动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进行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进行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进行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进行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转让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偿转让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整改期间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放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所属气象台站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气象可行性论证活动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气象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气象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涂改、伪造气象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不具备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5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防雷装置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进 行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6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7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8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9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0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1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2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3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4 | 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三,一,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49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四,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五,一,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二,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49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十一,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三,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49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十五,一,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十五,二,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四,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49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五,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一,一,一,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一,一,二,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一,一,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一,一,四,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一,一,五,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一,一,六,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 附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六,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七,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八,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一,八,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一,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九,一,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一,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二,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三,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四,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五,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六,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七,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一,八,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七,二,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九,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一,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一,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二,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三,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二,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一,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九,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按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一,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一,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二,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三,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二,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一,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九,一,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一,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四,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一,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二,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一,三,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五,二,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一,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九,一,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十六,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十,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0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二,三,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六,二,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四,一,一,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四,一,二,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四,一,三,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四,一,四,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十四,一,五,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三十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三,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七,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国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十一,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五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中国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四十九,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五十五,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三,一,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_x005f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十七,一,一,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 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十七,一,二,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_x000b_ 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 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 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十七,一,三,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二十七,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十,二,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十,三,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四,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四,一,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十七,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1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九,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十八,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十二,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五,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十四,二,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应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备案,换领有关批准文件。,《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十六,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十四,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十五,一,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十五,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十六,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三十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二十六,二,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九,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十九,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补贴,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二十,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相关补贴,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八十九,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二,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四,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六,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三十六,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二,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六,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六,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八,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三,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九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三,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2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六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三,一,八,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六,一,一,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六,一,二,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工作满一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六,一,三,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百零一,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一,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百零一,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五,一,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百零一,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四,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四,一,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四,一,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十七,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四,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四,三,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十七,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二,一,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六,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六,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二,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八,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十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二,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七,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3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八,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二十四,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五十一,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十五,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三,一,一,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二十五,一,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三,一,二,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二十五,二,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三,一,三,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三,三,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十二,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二,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一,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三,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十四,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八,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五十一,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十七,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十八,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四,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六十,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一,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二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4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六十,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二十五,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八,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九十一,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一,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八,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十一,三,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三十七,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十九,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十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二十九,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三十一,一,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二十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三十,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九,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三,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十二,一,二,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四,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5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十,一,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三,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十二,一,三,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十八,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调解等制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十九,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和教材的实践探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二十,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二十九,一,二,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九,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六,二,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九,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审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二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培训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十二,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知识、职业技能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对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二十八,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6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八,二,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九,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四,二,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九,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八,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四,一,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7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十八,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二,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8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69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二,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二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0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二,一,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收费标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二,一,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二,一,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服务项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二,二,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二,一,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1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六,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六,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2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三,一,四,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三,一,六,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七,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七,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十三,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十三,一,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六,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九,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六十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九十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六十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六十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3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十八,一,二,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十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_x005f 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十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 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八,一,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八,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4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一,一,一,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一,一,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一,一,二,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5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五十八,一,三,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四,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五十八,一,四,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十一,一,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十一,一,一,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六,二,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五,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十一,一,三,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十一,一,四,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57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7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7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7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8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且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59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技术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行政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0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1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2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等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3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3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作出处罚后,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7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4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50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自然人或法人和其它组织或不限 |
1651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2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3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4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5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6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7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8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59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0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1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2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3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4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5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的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6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7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8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69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0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1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2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3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4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5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6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7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1678 | 北京市通州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审计条例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