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09 文章来源:区信用办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312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2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2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2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于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于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于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于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于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于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3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4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5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6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 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行为进行处罚 | 对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7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8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区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区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员向旅游者索要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员向旅游者索要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9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区(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游区(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0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1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1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1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1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1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 | 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1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 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 法人 |
321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法人 |
321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 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 法人 |
321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境外组织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境外组织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其它组织 |
321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境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境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自然人 |
322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法人 |
322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法人 |
322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法人 |
322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法人 |
322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法人 |
322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法人 |
322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法人 |
322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法人 |
322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法人 |
322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法人 |
323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法人 |
323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法人 |
323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法人 |
323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法人 |
323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3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3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法人 |
323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法人 |
323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法人 |
323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 法人 |
324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法人 |
324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法人 |
324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法人 |
324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法人 |
324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法人 |
324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法人 |
324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法人 |
324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法人 |
324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法人 |
324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 | 法人 |
325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艺术品的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艺术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5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6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法人、自然人 |
326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法人、自然人 |
327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法人、自然人 |
327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法人、自然人 |
327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法人、自然人 |
327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法人、自然人 |
327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法人、自然人 |
327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法人、自然人 |
327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法人、自然人 |
327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法人、自然人 |
327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27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法人 |
328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有关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 | 变更有关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 | 法人 |
328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法人 |
328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 |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 | 法人 |
328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 |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 | 法人 |
328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 |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 | 法人 |
328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 法人 |
328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未成年人为象的网络游戏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以未成年人为象的网络游戏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法人 |
328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法人 |
328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法人 |
328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 法人 |
329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 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 法人 |
329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法人 |
329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 法人 |
329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占有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占有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法人 |
329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 法人 |
329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备案 | 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备案 | 法人 |
329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法人 |
329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 法人 |
329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证用户实名注册并绑定与用户银行账户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证用户实名注册并绑定与用户银行账户 | 法人 |
329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核实交易行为合法性;违法交易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核实交易行为合法性;违法交易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 法人 |
330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 | 法人 |
330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法人 |
330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 | 法人 |
330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 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 法人 |
330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运营权发生转移,应提前公告并妥善处置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运营权发生转移,应提前公告并妥善处置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 法人 |
330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国家制定的格式化协议或有条款与国家制定的格式化协议相抵触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国家制定的格式化协议或有条款与国家制定的格式化协议相抵触 | 法人 |
330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等显著位置标示许可证等信息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等显著位置标示许可证等信息 | 法人 |
330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法人 |
330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法人 |
330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法人 |
331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依法或依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依法或依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331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1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假唱欺骗观众 | 以假唱欺骗观众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2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举办涉外演出 | 擅自举办涉外演出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外资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外资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3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4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4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4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4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法人、自然人 |
334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法人、自然人 |
334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法人、自然人 |
334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法人、自然人 |
334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法人、自然人 |
334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法人、自然人 |
334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 |
335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法人、自然人 |
335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法人、自然人 |
335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法人、自然人 |
335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法人、自然人 |
335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法人、自然人 |
335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法人、自然人 |
335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法人、自然人 |
335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两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两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335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两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两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335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6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6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 法人 |
336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 法人 |
336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 |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 | 法人 |
336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法人 |
336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法人 |
336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法人 |
336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法人 |
336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委托方提交的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以及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备查材料 |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委托方提交的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以及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备查材料 | 法人 |
336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 |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 | 法人 |
337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 法人 |
337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在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在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法人 |
337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未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 复制单位未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 法人 |
337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法人 |
337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 |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 | 法人 |
337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7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37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法人 |
337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法人 |
337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 法人 |
338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法人 |
338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 法人 |
338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法人 |
338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 法人 |
338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 | 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 | 法人 |
338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 |
338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人 |
338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 |
338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人 |
338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 |
339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人 |
339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 |
339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人、自然人 |
339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自然人 |
339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 法人 |
339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 | 音像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 | 法人 |
339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复制单位未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 音像复制单位未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 法人 |
339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法人 |
339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 法人、自然人 |
339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 法人、自然人 |
340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法人、自然人 |
340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0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法人 |
341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1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1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法人 |
341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法人 |
341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法人 |
341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法人 |
341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法人 |
341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法人 |
341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法人 |
341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法人 |
342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法人 |
342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法人 |
342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 法人、自然人 |
342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法人 |
342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法人 |
342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法人 |
342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变更除应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法人 |
342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法人 |
342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的重大选题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法人 |
342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法人 |
343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法人 |
343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 法人 |
343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 法人 |
343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法人 |
343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法人 |
343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法人 |
343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 |
343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3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3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违禁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4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5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未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未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未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未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6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7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8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9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9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9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49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 法人 |
349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法人 |
349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法人 |
349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内部发行的期刊未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或者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法人 |
349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 法人 |
349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 法人 |
349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 法人 |
350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 法人 |
350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 法人 |
350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未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版本记录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 法人 |
350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未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或者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法人 |
350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明显于刊名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法人 |
350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的外文刊名不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法人 |
350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一号多刊"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 法人 |
350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增刊内容不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不一致;增刊未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未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 法人 |
350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合订本未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未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法人 |
350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过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收入期刊合订本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法人 |
351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被注销登记的期刊制作成合订本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法人 |
351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刊登有偿新闻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法人 |
351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法人 |
351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法人 |
351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期刊行业中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法人 |
351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1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1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1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1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支付报酬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2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 第四十八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法人 |
352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复制委托书 | 第四十八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法人 |
352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 法人 |
353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自音像制品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上交由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音像制品样品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3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3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3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3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3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3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和新闻出版总署进口批准文号等内容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 |
353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3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3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法人 |
354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 |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4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由音像出版单位在制作完成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法人 |
354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未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留存制作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未履行每2年一次的年度核验手续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354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播放广播、电视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复制广播、电视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5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或未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未标明期号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连续性内部资料使用了“××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或是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的,或一次性内部资料一证多期的,或连续性内部资料一期多版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进行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的,或在公共场所摆放,向境外传播的;或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或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或刊登广告,搞经营性活动的;或编印单位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6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7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 法人 |
357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法人、自然人 |
357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的;或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 |
357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7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的 |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
357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未收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而继续发行的 |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法条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357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未收回、调换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而继续发行的 |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法条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357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五十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人 |
357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 法人 |
357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单位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或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 法人 |
358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 法人 |
358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 法人 |
358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 法人 |
358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 | 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
358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8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8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8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传播含有第二十四条所述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8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版、传播含有第二十五条所述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58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法人 |
359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法人 |
359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法人 |
359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 法人 |
359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 法人 |
359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法人 |
359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 法人 |
359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 法人 |
359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 法人 |
359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6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 法人 |
359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 法人 |
360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 法人 |
360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0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0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0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360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360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法人 |
360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法人 |
360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 |
360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法人 |
361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法人 |
361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 |
361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及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 |
361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 |
361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 |
361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法人 |
361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盗印他人出版物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法人 |
361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法人 |
361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征订、销售出版物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法人 |
361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法人 |
362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法人 |
362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法人 |
362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法人 |
362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法人 |
362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法人 |
362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法人 |
362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法人 |
362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法人 |
362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法人 |
362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法人 |
363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法人 |
363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法人 |
363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法人 |
363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法人 |
363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法人 |
363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3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3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3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3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到境外冲洗电影底片、样片或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的,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4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或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5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个人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个人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4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5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6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个人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7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个人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8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69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非涉外宾馆通过宾馆的有限(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70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需改变《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71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需改变《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
3672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其它组织 |
3673 |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