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09   文章来源:区信用办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402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2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2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2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2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式采取防火措施且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3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4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5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林业植被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6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林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为进行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北京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或者改变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逾期不补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抓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7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林业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列入名录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列入名录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业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园林绿化)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8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9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业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0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1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4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野生动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5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6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7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8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29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30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31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32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33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携带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本)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3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79-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3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79-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3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十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
413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
413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
413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
414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94-1-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4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96-1-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3-1-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自然人
414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6-1-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4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6-1-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4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8-1“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4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4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4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4-1-3“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3-2-3“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6-1-3“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4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6-1-4“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3-2-4“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4-1-4“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4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自然人
415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50-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5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5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5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5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2016》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5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不按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2016》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5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4-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5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4-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3-1-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5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4-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5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4-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6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4-1-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6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6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6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编制或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6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6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1-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6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1-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6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1-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6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1-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6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7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7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且监理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7-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6-1-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7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7-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6-1-3“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7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7-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7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7-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6-1-1“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7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4-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7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4-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7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5-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7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5-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7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5-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8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9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18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92-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92-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92-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2-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自然人
418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1“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0-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7-1-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8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已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罚,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
419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6-1-7“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6-1-4“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6-1-1“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6-1-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6-1-6“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7-1-2“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19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7-1-3“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7-1-1“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7-1-4“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2-1-2“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2-1-1“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1-1-2“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1-1-3“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1-1-1“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7-1-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67-1-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2-2“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0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在施工工地现场违法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124-1“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36-1-3“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36-1-4“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36-1-1“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32-1“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32-2“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普通地下室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2-2“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普通地下室入口处设置使用标志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1-1-2“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8-1-1“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58-1-2“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7-1“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43-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43-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逾期不交接行为的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43-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2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3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2“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63-2“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63-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63-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63-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3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4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32-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4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4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4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4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4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4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4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4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4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33-1-2“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33-1-3“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3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2-1-4“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4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33-1-5“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5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33-1-1“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4256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57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58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8-1-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59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8-1-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60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61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4262 北京市通州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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